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纠纷 > 离婚房产纠纷 > 离婚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0 23:54:20 人浏览

导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

  离婚共同房产分割一直是离婚财产分割中比较复杂的情形,因为共同房产包括了个人出资购买共有的,共同出资购买的、双方父母赠予的,全款购买的,分期购买的等等不同的情形,一般没专业知识的人还真的不知道如何分割,下面小编就要详细告诉大家离婚共同房产如何分割啦。

  一、离婚共同房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双方父母出资的离婚共同房产分割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内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

  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共同房产如何分割全部内容,离婚共同房产分割中个人的就是个人的,共同出资在个人名下的,房屋取得者补偿另一方,父母赠与个人的就是个人的,赠与夫妻的就是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陈墨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