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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换购住房 离婚怎么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19:46:33 人浏览

导读:

7月6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房产纠纷诉讼案件。审理中,由于一套房产的分割问题,将原本简单的案情变得复杂。婚前换购住房的房产是否应该分割?

  7月6日,马鞍山花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房产纠纷诉讼案件。审理中,由于一套房产的分割问题,将原本简单的案情变得复杂。婚前换购住房的房产是否应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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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2年,24岁的李某经人介绍于袁琳相识并“闪电”结婚,婚后两人住在李某婚前所购买的房中。可没几年,夫妻俩因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常常发生争吵。 2009年春节,因袁琳误会丈夫和单位某女同事往来关系亲密,认为李某对婚姻不忠,并常常借此与其争执打闹,任凭李某如何解释也无济于事。双方分居。

  今年3月,李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而袁琳则表示,婚姻出现问题是由于丈夫“出轨”在先,离婚可以,但理应对自己作出补偿。在谈及现有房产如何分割时,双方发生冲突。

  【争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现所住房子的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李某强调,自己在婚前曾购买一套住房,建筑面积有57.75平方米。婚后用该住房换购一套住房,建筑面积增加到99.61平方米,也即现居住的房产。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婚前住房换购所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理因归其一人所有,不得分割。

  袁琳则认为,现在的住房虽然确为李某婚前房产换购所得,但以小房换大房系婚后发生,作为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均分。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该争议房产系李某以其婚前住房换购所得,其中包括了李某的婚前个人工龄、职务等因素,故该房产包括了李某婚前财产,即被换购房产57.7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剩余41.86平方米为婚后所得,应为原、被告两人的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鉴于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且包含李某的婚前财产,故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但原告可根据两人婚后在该房产中所占面积及评估价格,给付被告袁琳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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