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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翻建,取得产权,遭遇拆迁,姐妹要求分割,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10:13:13 人浏览

导读:

摘要:老屋翻建,取得产权。遭遇拆迁,姐妹要求分割。二审判决认为,“最初面积18平方米的平房是父母共有的,因此杨先生的父亲去世时,其中9平方米属于父亲的遗产。此后,杨先生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翻建房屋,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准许,通常这一新翻建的房屋应认定是杨

摘要:
老屋翻建,取得产权。遭遇拆迁,姐妹要求分割。二审判决认为,“最初面积18平方米的平房是父母共有的,因此杨先生的父亲去世时,其中9平方米属于父亲的遗产。此后,杨先生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翻建房屋,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准许,通常这一新翻建的房屋应认定是杨先生的产权。但由于是在父母房屋的地基上翻建,而母亲又长期与杨先生共同居住,因此新翻建的46.?6平方米房屋除去9平方米外,其余属于杨先生和母亲共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继承。


化解老宅份额之争的“数学公式”

———法官断好“家务事”关键在于细致分析严谨说理


  住了30多年的老宅,自己既是翻建人又是产权人。可面临动迁时,姐姐和妹妹却忽然要求分一份,这让年届六旬的杨先生怎么也想不通。一审法院判决平分动迁款,更令他觉得无法接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他的上诉后,承办法官---"中国法官十杰"荣誉称号获得者袁月全仔细了解分析房屋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最终作出细致的判断,以严谨的说理平息了双方的矛盾。

【案情追溯】
  A 面临动迁 姐妹要争房屋份额

年届六旬的杨先生和老伴一起住在本市老城区一处自建的两层小楼里,这里30多年前还是父母所住的平房。就在父亲去世的1974年,高龄的小屋也变得颓败不堪,成了一间危房。与母亲同住的杨先生于是出面向当时的区革委会申请了“许可证”,在原址造起一栋两层小楼。
  30多年过去了,母亲在1989年去世,房子便顺理成章地登记到了杨先生名下。
  城市巨变的脚步声,在去年打破了杨先生生活的宁静。老宅要动迁了!
  然而,杨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姐姐和妹妹此时也忽然提出了要求:“房子是父母遗下的私房,我们也该有一份。”
  原来,杨先生有三个哥哥、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1992年他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曾经征求过三位兄长的意见,由于他们都生活在外地,因此分别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对该处房屋继承的权利。至于姐妹的部分,杨先生表示当时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并未要求她们出面,他也就没有征求姐妹的意见,并且顺利办出了产权证。
  如今姐妹要争自己的份额,杨先生坚决不同意。于是,姐妹两人联合其他兄弟把杨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由兄弟姐妹共6人共同继承”。
  
  B 一审判决 兄妹平分动迁补偿

  以为动迁款分配和诉讼结果没有关系的杨先生为了享受早日动迁的优待,没等官司有结果就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48万余元,加上其他奖励、补贴等共有近60万元。
  “房子确是父母所留,但留下的是一间18平方米的草屋,是我提出申请,并出资把房子改建成了2层楼房,三位兄长也都明确放弃了对房屋要求权利。如今房子的所有权人是我,我不同意确认为共有。”在法庭上,杨先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在不断加剧的家庭矛盾中,其它兄弟的态度也有了分化。其中二哥站在两个妹妹这边,对曾经放弃继承表示反悔,要求把自己的份额给妹妹;而另两个兄长则站在杨先生这边,再次强调自己确已放弃产权。如果法院确认他们有份,也请判给杨先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作为申请人翻建了父母原有的草屋,但他提供的少量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当时的翻建资金都是由他支付,因而不能改变房屋的性质,该处房屋仍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六名子女均享有继承权。
  最终法院判决平分动迁补偿款,由于三位兄长放弃自己的份额,补偿款由杨先生得一半,共24万余元,姐妹俩各得四分之一,各12万余元。

  C 二审改判 细致分析平息纷争

  “拿这些动迁费,是因为我和老伴、女儿、女婿这么多人的户口都在这里,现在房子没了,动迁费分得只剩24万,让我们到哪里去买房住?”杨先生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袁月全感到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判断杨先生等各方对房屋所有权应享有的权利份额以及三位兄长当初放弃继承的效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即房屋的历史情况,法律即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袁月全说。
  袁月全对房屋的权属作出了自己的判断:“最初面积18平方米的平房是父母共有的,因此杨先生的父亲去世时,其中9平方米属于父亲的遗产。此后,杨先生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翻建房屋,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准许,通常这一新翻建的房屋应认定是杨先生的产权。但由于是在父母房屋的地基上翻建,而母亲又长期与杨先生共同居住,因此我们认为新翻建的46.?6平方米房屋除去9平方米外,其余属于杨先生和母亲共有。”
  对三位兄长放弃继承的书面表示,袁月全认为应当予以确认。但是杨先生的姐姐和妹妹从来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她们的继承权并未丧失。
  “房屋中9平方米是杨先生父亲的遗产,应由母亲和6名子女继承,每人得1.?2857平方米;杨先生母亲的遗产是[(46.?6—9)/2]+ 1.?2857=20?.0857平方米,每个继承人可得3.?3476平方米,因此每个继承人共计可从父母处继承4.?63平方米。”通过细致的分析,袁月全替纠纷双方作了一道数学题。
  按照这一份额,结合三位兄长放弃继承的情况,法院判决杨先生支付姐姐和妹妹各48607.?59元,其余动迁款归他所有。详细的论证说理,加上判决后耐心细致的解释,一场亲人之间的纷争终于得以平息。

  【法官访谈】

  以法服人 以情动人

  笔者:对于以杨先生名义翻建的房屋,一审认为由于他不能提供出资证明,因此房屋仍属父母的共同财产,而你们在二审时的认定却有所不同,原因是什么?
  袁月全:在本案中,对房屋性质的认定既牵涉到现实状况,又要考虑历史问题,关键是把思路厘清。
  从现实情况来看,房屋翻建的确以杨先生名义申请并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房屋也确实从18平方米的危房翻建成了46?6平方米的两层楼房。据此,应该认为杨先生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要求杨先生提供1974年翻建时出资的证明才能认定他为建房人,试想,谁有可能保存着30多年前翻建房屋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杨先生,是不妥当的。但是考虑到历史情况,我们觉得房屋也不完全是杨先生的。
  首先,最初18平方米平房为父母共有,因此杨先生的父亲去世时,其中9平方米属于父亲的遗产。其次,翻建毕竟是在父母旧宅基础上进行的,而母亲又长期与杨先生居住在一起,因此我们认为新翻建的46.?6平方米房屋除去9平方米外,其余属于杨先生和母亲共有。[page]
  笔者:产权归属已经明晰,接下来对于继承以及放弃继承的问题您又是如何认定的?
  袁月全: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的姐妹曾明确表示过放弃继承,她们无疑应享有继承权。而三位兄长以书面形式表示:“房屋产权归杨先生所有,本人放弃继承”,从内容来看并没有附带条件,这也是明确并且有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承认。本案中,一位兄长反悔,但反悔的目的是重新处分财产给他人,由于他当年的放弃继承已经导致财产权利在1992年转移到了杨先生名下,因此对他的反悔不予承认。
  笔者:作为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您长期审理裁断的大都是像本案这样的“家务事”,十多年来数量接近5000件,其中40%以调解和解撤诉,这您是如何做到的?
  袁月全:婚姻家庭案件与其它类型案件相比,体现出“情理交融”的特点,处理这些案件也就必须采取“情理交融”的方式,既要以法服人,又要以情动人。
  首先要取得当事人信任、洞悉当事人心理、缓和冲突,在调解时要帮助当事人协商优选调解方案,判决时则根据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判决后,还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和解释工作。归纳起来就是“取信、洞悉、缓和、择优、活用、疏导”这十二个字。
  就拿本案来说,杨先生觉得自己既是翻建人又是产权人,根本不承认姐妹也有份额。那么,我就要向他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女儿也有继承权这个道理;而对他的姐姐和妹妹,我也要向她们解释我改判的依据是什么。
  我对她们说,我处理这个矛盾,既要保护居住人的生存权、居住权,又要保护你们合法的继承权,既要做到公平合理,又不能损害支持政府动迁的人的利益,双方都要互相体谅。
  其实,大多数当事人还是通情达理的,只要你能秉公断案,又给予必要的倾听和解释,很多矛盾都能得到妥善解决。无论是杨先生还是他的姐妹,最终都接受了我的意见。
  笔者:今年您刚刚获得“中国法官十杰”的荣誉称号,得奖有没有给您的工作带来什么变化或者压力?
  袁月全:对于取得的荣誉,我始终觉得是对我所在合议庭和法院的肯定,也是对上海法官的肯定。我从来没当作是给我个人的荣誉,因此也就没有感到压力。有些当事人说:“我知道你是全国十佳法官。”他们可能会因此有很高的期待。面对这样的期待,我的努力将一如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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