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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案例(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01:54:15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起了很大的变化。按揭购房行为的普遍化、单位承租房屋的产权化、政策动拆迁的货币化都使得房产分割越来越显得复杂,于是才有各式各样的离婚案例在房产问题上产生各式各样的纠纷。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起了很大的变化。按揭购房行为的普遍化、单位承租房屋的产权化、政策动拆迁的货币化都使得房产分割越来越显得复杂,于是才有各式各样的离婚案例在房产问题上产生各式各样的纠纷。

  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与张某结婚。2003年,王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张某有了外遇,王某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 从王某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某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某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责任编辑:黄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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