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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3 14:41:19 人浏览

导读:

去年出台了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在下发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工作的通知》中条款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还优化办事流程,办结时限上,将各类办理时间从以前的十几个工...

  去年出台了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在下发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工作的通知》中条款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还优化办事流程,办结时限上,将各类办理时间从以前的十几个工作日压缩至现在的七个工作之内。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工作的通知

榕房〔2016〕3号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房管局,马尾区住建局:

  为了贯彻落实《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业主群众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事项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受理地点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及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均可受理。(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地址: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二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457、458窗口)

  (二)提交材料

  1、商品房业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福州市房屋(购买商品房)登记申请表》原件;

  (3)购房发票原件。

  以上原件材料仅供查看核对,核对后退还业主。

  2、拆迁房业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证明书》原件;

  (2)购房发票原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

  以上原件材料仅供查看核对,核对后退还业主。

  (三)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人员审核业主提交材料信息无误后,当场出具《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业主凭《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当场刷卡交款或至指定的银行交款。

  (四)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当场办结。

  二、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更名事项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需要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更名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受理地点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及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均可受理。

  (二)提交材料

  (1)产权过户后新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维修资金过户协议。

  (三)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账户更名手续。

  (四)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当场办结。

  三、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事项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发生灭失或交存数目发生错误等,需要退还维修资金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受理地点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及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均可受理。

  (二)提交材料

  (1)维修资金退款申请报告;

  (2)退款依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已缴交的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原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审查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审核:审核人员在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通过审核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具退款转账支票。

  (四)办理时限

  四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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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事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分以下四种情形办理:

  (一)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核准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紧急情形,需要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受理单位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

  2、提交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

  (2)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

  (3)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真实性和可行性的承诺书;

  (4)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附件2);

  (5)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附件3);

  (6)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书原件(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

  (7)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8)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款发票(附件4);

  (9)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附件5)。

  3、办理流程

  (1)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①编制方案及预先备案。发生紧急情形时,申请人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和不少于5名受益业主(包含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受益业主)进行现场勘验。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编制或委托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同时,将所发生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向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提交上述材料(1)-(5)进行备案。

  ②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申请人将上述材料(2)-(5)在物业服务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填写上述材料(9)。同时,申请人立即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或改造。在公示过程中,有业主提出意见建议或异议的,由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

  ③张贴公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上述材料(6)-(9)再提交给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区房管局(住建局)派人现场核查,并将紧急维修业主分摊资金明细表(附件6)、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日。

  (2)正式申请

  ①受理申请。区房管局(住建局)的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业主,受理单位正式受理申请,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理承诺单》(附件7);

  ②资金划转。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发函要求一次性划转使用资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

  4、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二)一般情况下申请一次性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核准

  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以外的,称为一般情况。一般情况下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已竣工并通过验收,需一次性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受理单位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

  2、提交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提供;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合同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代表提供房产权证);

  (4)施工合同及工程决算书原件(含审价报告、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

  (5)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款发票;

  (6)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附件8);

  (7)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确认书(附件9);

  (8)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

  3、办理流程

  (1)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①组织施工及业主表决。申请人编制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后,可持上述材料(1)-(5)向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领取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附件8),组织业主签字表决,表决前申请人应将施工方案、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向业主公示,并填写上述材料(8)。

  ②张贴公示。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书面签字后,申请人将上述材料(6)-(8)再提交给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区房管局(住建局)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小区”维修项目业主签署意见汇总表(附件10)、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审价报告、含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日。

  (2)正式申请

  ①受理申请。区房管局(住建局)的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业主,受理单位正式受理申请,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理承诺单》;

  ②资金划转。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发函要求一次性划转资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

  4、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一般情况下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付款核准

  一般情况下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尚未开工或者尚未完工的,需要申请专项维修资金预付款,按以下要求办理:

  1、受理单位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

  2、提交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提供;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合同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代表提供房产权证);

  (4)施工合同或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书原件(含审价报告、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

  (5)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6)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确认书;

  (7)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

  3、办理流程

  (1)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①编制方案及业主表决。申请人编制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后,持上述材料(1)-(4)向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领取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组织业主签字表决,表决前申请人应将施工合同及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书(含审价报告、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向业主公示,并填写上述材料(7)。

  ②张贴公示。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书面签字后,申请人将上述材料(5)-(7)再提交给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区房管局(住建局)派人现场核查,并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维修项目业主签署意见汇总表、施工合同或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书(含审价报告、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日。

  (2)正式申请

  ①受理申请。区房管局(住建局)的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业主,受理单位正式受理申请,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理承诺单》;

  ②资金划转。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发函要求划转核准的预付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

  4、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四)一般情况下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核准

  1、受理单位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

  2、申请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附件11);

  (2)施工合同及工程决算书原件(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

  (3)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款发票。

  3、办理流程

  (1)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将上述材料(1)-(4)提交给所在地的区房管局(住建局)。区房管局(住建局)派人现场核查,并将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及施工合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日。

  (2)正式申请

  ①受理申请。区房管局(住建局)的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业主,受理单位正式受理申请,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理承诺单》;

  ②资金划转。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发函要求划转余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

  4、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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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关要求

  (一)维修工程的要求

  1、申请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工程预、决算书应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价报告,预算审核结果作为拨付工程预付款的依据,决算审核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工程决算审核应以工程量为核心;

  鼓励申请人以摇号的方式从我局推荐的工程审价机构名录库中(附件12)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2、申请金额在5万元-20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项目,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邀标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施工单位。

  申请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施工单位。

  申请人提交的招投标材料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

  因抗险救灾需要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人选聘施工单位的方式,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申请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申请人应聘请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施工。申请人提交的监理材料应包括监理合同、监理验收意见等;

  4、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申请,但在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可依法进行审核;

  5、申请人提交的工程款发票应附相关清单;甲乙双方约定为包工包料的工程,不得使用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工程款发票;

  6、施工完毕后,申请人应立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有5名以上业主代表参加并签署意见,业主代表包括业委会成员、受益业主或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

  (二)办理工作的要求

  1、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各区房管局(住建局)要明确办理机构和相应的工作人员,设立维修资金专门办事窗口;要公开办理事项,在办事窗口张贴办事指南,指导帮助申请人办理;要进一步规范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办事群众和有关企业提供热情、周到服务。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按要求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件告知单》(附件13)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理承诺单》,按维修资金办事指南范本(附件14)统一制作办事指南,并放置在办事窗口醒目位置,便于申请人领取。有条件的,应将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情况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应将维修资金使用及余额情况定期在小区公示。区政府已设立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的,应积极推进将该事项入驻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2、要完善审核机制,加强使用监督。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权限全部下放后,各区房管局(住建局)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审核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业主群众、业主委员会和当地村(居)委会等的监督作用,强化当地街镇物业站的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审核前、审核中、审核后的监管工作,重点是落实对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现场核查和工程量与质量的监管,防止申请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施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建立信用档案,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特别是通过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实施信用监管。

  3、要严格依规办理,加强廉政建设。各区房管局(住建局)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事项,不得自行增加或附加办理要件与流程,设置不必要的前置条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区房管局(住建局)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办理工作的廉政监管机制,强化对办理人员廉政教育,防止违反廉洁自律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效能建设,促使办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6年2年1月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3.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

  6.紧急维修业主分摊资金明细表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理承诺单

  8.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9.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确认书

  10.“××小区”维修项目业主签署意见汇总表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

  12.关于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工程审价机构推荐名录库的通知(榕房〔2014〕38号)

  1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件告知单

  14.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事指南

  15.关于核准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小区”×#楼×单元住宅专项修资金事项的公示(模板)

  16.关于核准一次性申请使用“××小区”×#楼×单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项的公示(模板)

  17.关于核准使用“××小区”×#楼×单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付款事项的公示(模板)

  18.关于核准使用“××小区”×#楼×单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事项的公示(模板)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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