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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9 20:22:16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地、州建委、开发办、房管局(处):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颁布。根据28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28号令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企业的设立与审批1.根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

各市、地、州建委、开发办、房管局(处):

  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颁布。根据28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28号令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的设立与审批

  1.根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中央在川企业所属开发企业和省级各部门所属开发企业,由省建委管理,各市、地、州、县所属开发企业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2.各地要严格控制新企业的开办,开发公司的数量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开发总量相适应。94年内原则上不批准新成立开发企业,着重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对现有企业的行业管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向集团化、股份制、有限责任制发展,为此各地可批准个别大、中型骨干企业。今后设市城市不再新批准设立四级公司,各县城不得批准设立五级公司,五级公司只限在有条件的建制镇设立。

  3.新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省政府川府发(1991)108号文的规定执行。中央在川企业,省级各部门新开办的开发企业由省建委审批,各市、地、州、县新开办的开发企业,由同级建委审批。二、三级公司的资质审查,由各市、地、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委审批。委托成、渝两市审批三、四、五级公司,委托市、地、州审批四、五级公司,并必须报省建委备案,项目公司按项目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上各级别公司均由省建委发给建设部统一制定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凡违背标准,审批不当的,省建委在发证时有权予以纠正。

  开发企业一经批准成立,三个月内必须完善资质审查手续,然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凡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建设部和省建委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均可到全省各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参与公平竞争,承担与证书规定等级、范围相适应的开发任务。企业承接到任务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各地在办理备案时,不准强行企业在本地开办分支机构。

  5.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建筑一级公司等可按规定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必须经过资质审查。

  二、资质条件与经营范围

  1.一、二、三、四级企业的资质条件按部颁标准执行。

  2.资质五级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50万元,有职称的管理人员标准按四级企业标准执行。

  3.项目公司有职称的管理人员标准,按项目规模、类型参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执行。

  4.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参照内资企业资质标准执行,但自有流动资金成、渝两市原则上不低于300万美元;中等城市不低于200万美元;县级市、县不低于100万美元。合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股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5%。

  设立中外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定为项目公司。

  三资企业经批准后(以省外经贸委批准时间起算)三个月内,注册资金必须到位15%,半年内注册资金必须全部到位。

  5.各类开发企业的资信证明,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提供。

  6.经营范围:

  一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五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六层及六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建设。

  项目公司承担该项目规模的建设。

  三、开发企业的年审

  1.年审时间:每年年审,在次年的2-4月进行。

  一九九三年的年审将结合去年全面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于九四年四月底结束。

  2.年审方法:

  各级开发企业的年审,由各地、市、州建委按新标准提出复查意见报告,集中报送省建委复查。

  经复查保留原级别的公司,由省建委在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重新认证盖章;

  经复查升、降级别的公司,由省建委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四、年审中涉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国土、金融等部门开办的开发企业,按一部三局建(1993)818号文精神执行,但其脱钩和划转方案应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建委核审,重新批复、认证、注册。

  2.凡未经各级建委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撤销。

  一九九三年七月底以前批准成立的开发公司,截止九三年十二月底未报资审认证的和尚未进行自查、未报自查资料的开发公司,不予再审,一律视为自动撤销。

  未资审但经过自查的开发企业,可按新标准,予以资审。

  3.对以合作、集资、危改等形式建解危、解困房,将多余房屋进行商品房经营的单位,在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一律按项目开发申报完善手续,纳入房地产开发管理范畴。

  4.未经资质审查而开展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和商品房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属无证开发,所售商品房,房地产权产籍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各市、地、州建委、开发办要认真贯彻建设部28号令精神,积极搞好对开发企业的全面清理检查和年审相结合这一工作,对于问题的处理,要符合“一部三局”建818号文和本文要求,处理一定实事求是。对在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经检查年审合格的企业,要帮助他们进一步按部颁新标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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