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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9 17:20:54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重庆市仅主城区就有320万平方米已售房屋未办理《国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重庆市仅主城区就有320万平方米已售房屋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涉及到几万户家庭50-60亿元的住房产权,房屋产权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因开发商涉诉被司法查封;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倒闭,无人申报办理“两证”的有关手续;三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互相扯皮,影响竣工验收;四是房产开发商欠缴税费,无法完善建设项目验收手续。认真解决办理“两证”历史遗留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社会稳定、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抓好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过问,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在今年底全部解决办理“两证”的遗留问题。

  二、实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

  对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的,有关规费征收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缴清规费,逾期不缴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实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对目前确实无能力缴纳欠缴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可采取挂账的方式,在保留债权追缴权的同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完善相应建设手续,国土房管部门要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

  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

  在解决办理“两证”遗留问题工作中,国土房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必须加强协调和配合,凡是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得推诿、敷衍塞责,要以满腔热情、主动的工作态度,切实为解决办理“两证”遗留问题做出贡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底将解决办理“两证”遗留问题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市民不断到有关部门反映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受人入住后,长期不申报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采用拖延、推诿甚至欺骗等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受人无法办理“两证”,群众意见很大,已成为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此外,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质检等建房手续,致使不能按规定申办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影响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房改售房,这些单位的职工强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予以解决。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加快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进度,维护社会安定,切实做到为民办事,现就解决办理“两证”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程序。对1998年9月1日以前部分或全部入住的新建房屋,建房前期规划、计划、建设、土地手续完备,经工程质量、消防验收合格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两证”,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证暂存房管部门。同时,规划部门应及时督促开发商完善规划验收手续,待开发商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再准予销售剩余部分房屋。

  二、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有关税费,造成证件资料不齐的,有关税费征收部门限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本文下达3个月内缴清税费,逾期不缴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告暂停或取消其在重庆市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有关收费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变卖其财产抵缴有关税费,由国土房管部门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两证”。

  三、因公司倒闭、法人代表被拘捕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公司处于瘫痪,无人申请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竣工验收及房地产权属登记,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营业执照已过期且无人主张企业存在,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房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直接对竣工项目进行质检会审。对不影响居住使用安全的,国土房管部门凭会审的质检备案材料办理房屋买受人的“两证”。

  四、开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联建单位发生纠纷后,因纠纷一方不提供相关资料,影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市建委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质检会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国土房管部门凭会审的质检备案材料对已卖房屋部分办理“两证”。对尚未出售部分,登报停止销售,经纠纷双方协调一致后,再予销售。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已被宣告破产的企业,1989年7月13日前,因生产、居住需要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虽未办理用地、规划、质检等建房手续,但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也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进出道路的,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住用安全证明,国土房管部门可据此按程序核发“两证”;属1998年8月30日前的,须经规划部门补办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可据此核发“两证”。

  六、新建房屋的裙房已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分阶段验收,经验收合格(即对该项目分段验收)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核发“两证”。两栋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按本条规定分阶段经规划、质量、消防验收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出售后,因当事人双方未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售房单位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且依法登记,或已售房屋因经济纠纷案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导致原购房者无法办理“两证”的,由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八、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或抵债裁定办理过户的,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法院及时办理。

  九、对已住房屋所欠的征地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同时由国土房管部门通知房屋登记机关暂停该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规划、国土房管部门暂停办理其相关手续,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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