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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开发商联合物管告业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6 21:58:08 人浏览

导读:

信息来源:南京晨报晨报讯小区业主将露天阳台进行了封闭,遭到物业公司、开发商的一致反对,并被告上白下区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保安曾殴打封阳台业主今年7月23日,白下区某花园小区保安同正在封闭阳台的业主发生冲突。晨报记者接到举报后,赶往现场
信息来源:南京晨报 晨报讯 小区业主将露天阳台进行了封闭,遭到物业公司、开发商的一致反对,并被告上白下区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保安曾殴打封阳台业主

  今年7月23日,白下区某花园小区保安同正在封闭阳台的业主发生冲突。

  晨报记者接到举报后,赶往现场采访。

  当事人李女士称,上午9点左右,装修工人刚把玻璃等装修材料运到四楼家门口时,就有七八个保安冲上来,不问青红皂白就把装修材料强行搬下去,同时把工人的工具也夺走了。保安走到楼下时,还故意把一块钢化玻璃砸碎。她和丈夫上前阻拦,并要求物业领导过来,谁知保安竟然出手打人。后来其他业主都围了过来,保安一看,就赶紧打电话,来了十二三个保安围着他们打。这次冲突造成几位业主不同程度地受了伤。跑去拉架的业主王先生嘴角被保安打伤,到医院缝了八针。姓夏的业主在冲突中,脸上也被保安用对讲机打出了一个很深的伤口,到医院缝了10针。

  而小区保安解释,事情根本不是业主所讲的那样。上午9点时,他们听说小区内一栋四楼业主正在装修阳台,三四个保安就赶紧上去劝他们不要装修,他们不听,保安才把装修材料搬下去的,谁知那些业主追到楼下,就先出手打保安要抢回装修材料。当场有个保安被打晕了过去。事后,受伤业主将打人的保安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

  封阳台业主被告上法院

  经过一次恶性冲突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决定用法律手段管理封闭阳台的业主。他们诉称,去年9月,杨先生向他们购买了某花园小区4楼的一套房子,在商品房买卖契约附件中约定,业主不得封闭阳台,否则按照房价的2%支付违约金。同时,杨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装修协议》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中均约定不许封闭阳台。因此要求杨先生拆除封闭阳台的无框玻璃,恢复阳台原状,以及支付契约约定的违约金12834元。

  杨先生在法庭上辩称,房屋买卖契约中关于不得封闭阳台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在他拿到房屋后发现,在小区内如果不封闭阳台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噪音、卫生问题也影响居住。他曾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封闭阳台,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无奈之下,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他请工人安装了无框阳台,他认为这并不影响小区的整体外观。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同他之间只是服务关系,他才是阳台的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业主可封阳台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物业服务协议》、《装修管理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为开发商和物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两单位对上述合同中限制杨先生权益的条款,未尽提醒义务,而该条款排除了杨先生对自家阳台享有的主要权利。因此,协议中关于不得封闭阳台的条款无效。另外,杨先生与其他封闭阳台的业主封闭阳台所使用的材料及其样式统一,不影响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他公共利益。因此驳回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审法官称,由梁彗星先生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单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建筑物所有权。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是负责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

南京:开发商联合物管告业主信息来源:南京晨报 晨报讯 小区业主将露天阳台进行了封闭,遭到物业公司、开发商的一致反对,并被告上白下区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保安曾殴打封阳台业主

  今年7月23日,白下区某花园小区保安同正在封闭阳台的业主发生冲突。

  晨报记者接到举报后,赶往现场采访。

  当事人李女士称,上午9点左右,装修工人刚把玻璃等装修材料运到四楼家门口时,就有七八个保安冲上来,不问青红皂白就把装修材料强行搬下去,同时把工人的工具也夺走了。保安走到楼下时,还故意把一块钢化玻璃砸碎。她和丈夫上前阻拦,并要求物业领导过来,谁知保安竟然出手打人。后来其他业主都围了过来,保安一看,就赶紧打电话,来了十二三个保安围着他们打。这次冲突造成几位业主不同程度地受了伤。跑去拉架的业主王先生嘴角被保安打伤,到医院缝了八针。姓夏的业主在冲突中,脸上也被保安用对讲机打出了一个很深的伤口,到医院缝了10针。

  而小区保安解释,事情根本不是业主所讲的那样。上午9点时,他们听说小区内一栋四楼业主正在装修阳台,三四个保安就赶紧上去劝他们不要装修,他们不听,保安才把装修材料搬下去的,谁知那些业主追到楼下,就先出手打保安要抢回装修材料。当场有个保安被打晕了过去。事后,受伤业主将打人的保安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

  封阳台业主被告上法院

  经过一次恶性冲突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决定用法律手段管理封闭阳台的业主。他们诉称,去年9月,杨先生向他们购买了某花园小区4楼的一套房子,在商品房买卖契约附件中约定,业主不得封闭阳台,否则按照房价的2%支付违约金。同时,杨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装修协议》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中均约定不许封闭阳台。因此要求杨先生拆除封闭阳台的无框玻璃,恢复阳台原状,以及支付契约约定的违约金12834元。

  杨先生在法庭上辩称,房屋买卖契约中关于不得封闭阳台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在他拿到房屋后发现,在小区内如果不封闭阳台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噪音、卫生问题也影响居住。他曾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封闭阳台,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无奈之下,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他请工人安装了无框阳台,他认为这并不影响小区的整体外观。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同他之间只是服务关系,他才是阳台的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业主可封阳台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物业服务协议》、《装修管理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为开发商和物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两单位对上述合同中限制杨先生权益的条款,未尽提醒义务,而该条款排除了杨先生对自家阳台享有的主要权利。因此,协议中关于不得封闭阳台的条款无效。另外,杨先生与其他封闭阳台的业主封闭阳台所使用的材料及其样式统一,不影响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他公共利益。因此驳回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审法官称,由梁彗星先生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单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建筑物所有权。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是负责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

南京:开发商联合物管告业主信息来源:南京晨报 晨报讯 小区业主将露天阳台进行了封闭,遭到物业公司、开发商的一致反对,并被告上白下区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保安曾殴打封阳台业主

  今年7月23日,白下区某花园小区保安同正在封闭阳台的业主发生冲突。

  晨报记者接到举报后,赶往现场采访。

  当事人李女士称,上午9点左右,装修工人刚把玻璃等装修材料运到四楼家门口时,就有七八个保安冲上来,不问青红皂白就把装修材料强行搬下去,同时把工人的工具也夺走了。保安走到楼下时,还故意把一块钢化玻璃砸碎。她和丈夫上前阻拦,并要求物业领导过来,谁知保安竟然出手打人。后来其他业主都围了过来,保安一看,就赶紧打电话,来了十二三个保安围着他们打。这次冲突造成几位业主不同程度地受了伤。跑去拉架的业主王先生嘴角被保安打伤,到医院缝了八针。姓夏的业主在冲突中,脸上也被保安用对讲机打出了一个很深的伤口,到医院缝了10针。

  而小区保安解释,事情根本不是业主所讲的那样。上午9点时,他们听说小区内一栋四楼业主正在装修阳台,三四个保安就赶紧上去劝他们不要装修,他们不听,保安才把装修材料搬下去的,谁知那些业主追到楼下,就先出手打保安要抢回装修材料。当场有个保安被打晕了过去。事后,受伤业主将打人的保安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

  封阳台业主被告上法院

  经过一次恶性冲突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决定用法律手段管理封闭阳台的业主。他们诉称,去年9月,杨先生向他们购买了某花园小区4楼的一套房子,在商品房买卖契约附件中约定,业主不得封闭阳台,否则按照房价的2%支付违约金。同时,杨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装修协议》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中均约定不许封闭阳台。因此要求杨先生拆除封闭阳台的无框玻璃,恢复阳台原状,以及支付契约约定的违约金12834元。

  杨先生在法庭上辩称,房屋买卖契约中关于不得封闭阳台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在他拿到房屋后发现,在小区内如果不封闭阳台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噪音、卫生问题也影响居住。他曾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封闭阳台,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无奈之下,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他请工人安装了无框阳台,他认为这并不影响小区的整体外观。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同他之间只是服务关系,他才是阳台的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业主可封阳台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物业服务协议》、《装修管理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为开发商和物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两单位对上述合同中限制杨先生权益的条款,未尽提醒义务,而该条款排除了杨先生对自家阳台享有的主要权利。因此,协议中关于不得封闭阳台的条款无效。另外,杨先生与其他封闭阳台的业主封闭阳台所使用的材料及其样式统一,不影响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他公共利益。因此驳回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审法官称,由梁彗星先生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单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建筑物所有权。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是负责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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