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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失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7 02:18:12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

  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五、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理,工程标底业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审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办理或委托招标办公室代办。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招标广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建筑,应邀请五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整个建筑项目招标,也可实行按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程序:[page]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办理申请招标手续,领取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投标单位;

  四、投标企业购买投标申请书和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七、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九、未中标企业,退还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可供使用的场地、临时设施及水、电、道路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与设计说明书;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特殊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

  五、供料方式及主要材料的货源和价格;

  六、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或投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包括: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技术等级、隶属关系、地址、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质量、工期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工人平均等级;

  三、外地参加的投标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鉴证,并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得参加投标和承包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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