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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规层层转包 民工受伤反成被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7 04:58:49 人浏览

导读:

许昌民工刘某在经过层层转包的住宅楼工地上摔成高位截瘫,被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又经过行政复议、两级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工程原中标单位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却又提起民事诉讼,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不承

许昌民工刘某在经过层层转包的住宅楼工地上摔成高位截瘫,被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又经过行政复议、两级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工程原中标单位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却又提起民事诉讼,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这例特殊劳动争议案件在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宣判,确认原告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刘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原告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张,该案不予审理。

2003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刘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的悉尼阳光工地7号住宅楼安装排水管时,因排水管突然断裂,刘某从三米多高的架子上仰面摔下。后经医院诊断为“颈四椎体粉碎性骨折,颈髓损伤,高位截瘫”。2003年10月20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在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的悉尼阳光工地7号楼摔下,为因工受伤。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 2004年1月19日,该厅维持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刘群才为因公负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又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4月13日,该院作出判决,维持被告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10月20日对刘某作出的工伤认定。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6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刘某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 “因河南省某建筑公司拒不支付医疗费用,致使申诉人无法治疗引起争议,要求依法裁决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11月9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郑经劳仲裁字[2005]第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河南省某建筑公司承担总计456045.35元的赔偿。2005年11月25日,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向郑州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和刘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出事的“悉尼阳光”7号住宅楼属于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中标的工程,河南省某建筑公司违规将7号住宅楼转包给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悉尼阳光项目部施工,7号住宅楼外粉刷施工又被转包给包工头张某,张某又把该项工程转包给另外一个包工头王某。刘某正是王某组织的施工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经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两级行政诉讼,虽确认了被告刘某的受伤时间和地点,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人民法院的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均未确定被告刘某与原告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范围。原告的请求在行政诉讼中虽没有法律依据,但不等同于在民事诉讼中没有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劳社部发 [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郑经劳仲裁字[2005]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裁决书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 年5月25日颁布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因此,对郑经劳仲裁字[2005]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认定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对原告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张,本案不予审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page]

法官提醒:本案中农民工刘某的遭遇的确让人同情,他在工地受伤,造成高位截瘫,但前后经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终审、劳动仲裁,直至现在的民事诉讼,历时两年多,其赔偿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案给广大农民工兄弟提了个醒,由于当前用工制度不规范,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尤为明显,由于劳动力过剩,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工程分包、转包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工伤认定后,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就会遇到麻烦,劳动者在维权时就会出现波折。劳动者在未能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尽量保存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凭证,以避免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另外,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将原中标方及层层分包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其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以缩短诉讼时间,更快捷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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