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也要承担欠薪责任
导读:
施工单位拿到工程后又转包给私人包工头,结果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转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否应该对私人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转包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拖欠工资者、被告徐某,向原告顾某支付工程款 6460.05元,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3月18日,被告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一份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所开发的某新村一幢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承建。同年 5月10日,建筑公司又与挂靠在公司名下从事建筑业的徐某协商约定: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转包给徐某组织人员施工,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收入的 2.8%向徐某收取管理费,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徐某负责。当日,徐某向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同年10月,徐某又将上述工程的瓦工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顾某组织人员施工。
2003年3月,顾某完成施工任务。2004?月25日,徐某与顾某结帐,应支付顾某工资6460.05元。当日,徐某向顾某出具欠条一份。此后,顾某多次向徐某追要欠款未果,从而引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顾某诉称,2002年3月,建筑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工程,并委托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徐某与我达成书面协议,将工程的瓦工任务交给我组织人员施工。2004年3月25日,徐某与我结帐,尚欠工资6460.05元,并出具了欠条。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和徐某支付工资6460.05元。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徐某施工。双方之间有协议,如果徐某在施工中遇有债务问题,由徐某自己承担,请求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未答辩。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建筑公司又将其承接的工程转包给徐某施工,该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徐某在施工期间又将瓦工工程分包给顾某,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徐某与顾某已经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且出具了欠条,徐某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建筑公司与徐某之间形成的挂靠关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应当对徐某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依照《民法通则》以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转包后又分包而引起的拖欠工资诉讼。因此,确定本案工资支付主体的关键是要审查转包和分包行为的合法性。[page]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分包一般是指下列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由于住宅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转包或分包很可能使住宅出现质量问题,而且也可能引发其他不良后果,如拖欠工资、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等等。为此,我国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转包和分包问题作出强制性规定。
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完成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第3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因此,施工单位基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而签订的合同, 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合同。
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徐某,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虽然双方之间约定了工程的一切债务均由徐某自行承担,但该约定只在其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建筑公司仍然要对其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承担给付欠款的法律责任。
虽然国家对转包和违法分包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但是一些施工单位仍然我行我素,本案即是典型的例子。令人欣慰的是,因转包和违法分包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page]
因此,我们一方面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察管理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不仅要依法纠正,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可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资质证书。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有关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范工程转包和分包行为,营造规范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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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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