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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22:10:18 人浏览

导读:

房产市场的发展势态良好,房价一路高升,促进了房产交易的发展,房产的类型有很多种,例如商品房、廉租房、安置费、济适用房等,不同的房屋买卖是不是有不同的法律政策规定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18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房产市场的发展势态良好,房价一路高升,促进了房产交易的发展,房产的类型有很多种,例如商品房、廉租房、安置费、济适用房等,不同的房屋买卖是不是有不同的法律政策规定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18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相关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4、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5、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二、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方针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报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提出请求,由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经过摇号等方法断定契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依照有关规则,已处理经济适用住宅的采购资历审阅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采购或由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按原价出售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产权人向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提交书面请求,并供给原购房合同、房子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经过摇号等方法断定购房人。购房人抛弃采购的,由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断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子和有关材料后,与产权人签定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挂号买卖双方信息,出具有关证实。

  (三)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产权人向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提交书面请求,并供给原购房合同、房子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对请求材料进行审阅并入户检查,了解房子情况,承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定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出具的证实以及别的有关材料,向区县房子权属挂号部分请求处理房子搬运挂号手续。房子权属挂号部分将房子产权挂号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子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宅”字样。

  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回购的住宅持续向契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什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方针

  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满五年后,能够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宅。产权人应按原购房报价和出售报价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平等报价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产权人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能够优先回购。

  出售报价低于市有关部分发布的同地段房子情况根本类似的普通商品住宅报价(以下简称辅导报价)的,应按辅导报价核算价差。买卖双方对辅导报价有贰言的,可托付有天资的房地产评价组织对房产报价进行评价,所需评价费用由托付方承当。

  购房人按市场价采购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能够按原购房报价和同地段房子情况根本类似的普通商品住宅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2018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全部内容,经济适用房买卖主要区别于是否满五年,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报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提出请求,满五年后,能够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宅。产权人应按原购房报价和出售报价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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