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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7 13:04:1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的真实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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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再审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邹某、刘某、江某、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王锁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巩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江西中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09年1月14日以豫检民抗[2009]3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7日作出(2009)豫法民抗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黄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黄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本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帆

  审 判 员 陈 元

  代理审判员  王明哲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雪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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