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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友车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7 13:00: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真实案例,并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拖欠工程款纠纷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真实案例,并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拖欠工程款纠纷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原告洛阳市华雄有色冶金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雄公司)诉被告郑州四友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旭岑,四友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华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雄公司诉称:2004年12月17日,华雄公司和北京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雄公司承建北京四友开发的“郑州•国际车城”项目钢结构的制作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暂定为260万元。2004年12月22日,华雄公司和北京四友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暂定的工程总价260万元增为410万元,最终造价以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华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北京四友支付了华雄公司部分工程款。2005年5月,北京四友与四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北京四友在开发“郑州•国际车城”项目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四友公司承担。华雄公司所施工的钢结构工程竣工后,四友公司对华雄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进行了验收。之后,经过北京四友进行工程决算,于2005年10月15日签订了“郑州国际车城结算汇签单”,确定华雄公司为四友公司完成工程的总结算价为5146742.55元。另外,华雄公司在为北京四友施工期间,又为北京四友完成了屋顶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工程,工程价款为236370.09元,该广告牌已经由北京四友验收使用。综合该两项工程,四友公司应付华雄公司的工程款总额为5383112.64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四友公司应退还华雄公司所交付四友公司的质保金70300元,据此,四友公司应向华雄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含质保金)共计5453412.64元,扣除四友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2694754元,四友公司拖欠华雄公司的工程款为2758657.64元。请求判令四友公司支付拖欠华雄公司的工程款2758657.64元及违约金230万元。

  被告四友公司辩称:华雄公司所诉的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本案北京四友并未就工程款进行决算。四友公司与华雄公司并未直接签订合同,四友公司对情况并不了解。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四友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四友公司与北京四友之间的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

  华雄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1、2004年12月17日,华雄公司与北京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2004年12月22日,华雄公司与北京四友签订的《补充合同》一份;

  3、2005年10月15日,华雄公司与四友公司之间关于郑州国际车城结算汇签单一份(后附2004年10月14日华雄公司的承包工程书一份);

  第二组:1、2004年11月21日,华雄公司与北京四友签订的有关屋顶广告牌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2004年12月5日,关于华雄公司施工的车城房顶广告牌的建筑工程决算书一份(后附广告牌规格数量及其价格单、交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2004年11月5日,华雄公司北京四友核实过的围墙广告牌制安费用计算表一份;

  4、2004年11月8日,关于围墙广告牌安装返工的经济签证单一份;

  第三组:1、2005年6月2日,四友公司出具的承诺及通知书一份;

  2、2005年5月16日,四友公司支付华雄公司70万元的电汇凭证一张;

  3、2005年5月17日,四友公司支付华雄公司37万元的电汇凭证一张;

  第四组:2007年6月30日,华雄公司向四友公司发出的催款函一份;

  第五组:四友公司收取华雄公司的70300元质保金收据。

  被告四友公司对原告华雄公司的第一组证据1有异议,认为华雄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持有的合同部分内容不符,其持有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对其他证据不持异议。

  被告四友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2004年12月17日,华雄公司与北京四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原告华雄公司对被告四友公司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四友公司是承接了北京四友对外的债权债务,对华雄公司与北京四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并不清楚,华雄公司的合同上关于违约金部分有北京四友盖章确认,是一份真实有效的合同。

  本院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核实,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4年12月17日,原告华雄公司和北京四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雄公司承建北京四友开发的“郑州•国际车城”项目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工程总造价暂定为260万元。2004年12月22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将工程总价增加为410万元,并约定最终造价以工程结算为准。2005年5月,北京四友与四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北京四友在开发“郑州•国际车城”项目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四友公司承担。华雄公司所施工的钢结构工程竣工后,北京四友对工程进行验收,于2005年10月15日进行决算并签订了结算单,确认工程的结算价格为5146742.55元。华雄公司在施工期间,又为北京四友完成了屋顶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工程,工程价款为236370.09元。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华雄公司向北京四友交付了质保金70300元。四友公司应支付华雄公司的工程款5453412.64元,扣除北京四友和四友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2694754元,四友公司尚欠华雄公司工程款2758657.64元。另查明:原告华雄公司提供的2004年12月17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了违约金的计付方法,但被告四友公司提供的2004年12月17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三条内容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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