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
导读:
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市场,是我国房地产发展中的一项主要政策变化。由于划拨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无偿划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由此有意见认为不应允许其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当不再需要或停止使用时,由国家无偿收回、另行处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的不断扩大,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已是势在必行。因此,考虑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现实,又考虑到保护国家土地收益的免于流失,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进入交易市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做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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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page]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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