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购房指南法 > 购房须知 > 房地产定金 > 申请退购房定金仲裁怎么写

申请退购房定金仲裁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3 18:19:10 人浏览

导读:

本文提供申请退购房定金仲裁怎么写,并通过相关案例分析了购房定金能否退还和退还的条件进行解读。仲裁书在后面有提供。法律快车房地产法为您整理。认购定金难归还是中消协列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警惕的九大陷阱之首。围绕购房定金可不可以退这一个问题,引发了不少

  本文提供申请退购房定金仲裁怎么写,并通过相关案例分析了购房定金能否退还和退还的条件进行解读。仲裁书在后面有提供。法律快车房地产法为您整理。

  “认购定金难归还”是中消协列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警惕的九大陷阱之首。围绕购房定金可不可以退这一个问题,引发了不少购房者与发展商的纠纷。

  推荐阅读:

  房屋买卖定金分析

  定金违约纠纷

  相关案例:

  2002年3月5日,家住国贸大道的梁先生欲买一套房子,与海南伟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伟盛公司)签订了一份实际是认购合同的《定金合同》,双方约定:梁先生交纳定金3万元,认购“海怡豪圆”商品房一套,总价款53.2803万元,双方商定2002年3月5日到3月7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梁先生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认购,定金不于返还。

  然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梁先生对合约中不如意的地方进行修改,因协商未果,合约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梁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3万元。在2004年4月29日的判决中,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购房中的定金是起到一个担保作用的,但由于彼此在合同条款上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那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购买行为不能完成,双方都没有过错,发展商应退还定金。

  律师分析:

  本案的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的黄文灿律师告诉记者,如有合法成立的定金合同购房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如能证明购房者已在规定期限内与发展商进行了谈判,系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要求退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应特别要注意留下协商合同的证据。

  黄律师还特别提出,定金有很多种类型,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履约定金,有担保合同订立的立约定金。而目前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立约定金。开发商往往在消费者没有充分了解房屋和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就诱使消费者与之签订认购书、定购书、定金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为立约定金合同)并收取相应的金钱。如果开发商这样做,并以没收定金相要挟胁迫消费者在格式合同上签字,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违反了“合同自由”和“公平”的法律原则,剥夺了消费者公平谈判的权利。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其实质是一种“经济暴力”,妨碍了社会公正,法律不应支持。[page]

  另一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则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的协商合同都有利于购房者,2003年12月,张先生在某楼盘看楼,售楼小姐介绍了一套5楼的单位。讲究生活质量的张先生提出要了解房间的采光情况。销售小姐称采光肯定没问题,阳光可以照到中午,并且催促他签《认购书》。由于看楼时间是下午,张先生无法实地检测,于是相信了售楼小姐的话,交了1万元定金。可是,后来张先生再去实地查看,却发现情况大相径庭,阳光照射时间大约在不到上午9点就没有了。张先生认为被售楼人员误导,购买的房子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和开发商就购房合同协商未果后,要求发展商退还定金,但被拒绝了。 何律师认为,张先生的要求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因为他所认购的房子虽然有部分不符合要求,但从主体上看并没有受到欺骗,所以发展商不承担主要责任,无需退款。

  何律师指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向开发商拿回定金的:

  一、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签订《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二、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三、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房者则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现金。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JJ,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SL街13号101房。

  被申请人一:李HH,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JJ路75号604房。

  请求事项: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所收取的定金35000元。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所花费的律师费5000元和本案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5000元的定金。后因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导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的交易(按揭转按揭付款)未获银行批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支持由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定金,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和仲裁费用。[page]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上述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将提交广州仲裁委仲裁裁决。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公证裁决。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0年年06月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