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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后3种情况购房合同可以解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4 01:42:43 人浏览

导读: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就近年来出现的涉“限购令”商品房买卖纠纷、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等新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尤其在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中,分别对经济适用房买卖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就近年来出现的涉“限购令”商品房买卖纠纷、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等新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尤其在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中,分别对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限价商品房买卖纠纷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做出了指导。

  意见规定,在预约购房情况下,未订立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的,拟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订立了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则应当根据认购协议内容、认购金数额、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等区别对待。

  同时规定,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时,开发商可以拒绝与拟购房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中约定的购房款数额时,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认定为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开发商仅收取了少量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因开发商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正式合同订立后,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有3种情况例外,即:双方约定、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未经备案登记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认购书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购房合同纠纷

  近日,网友李女士咨询:买房子前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认购协议,开发商要求交纳1万元的定金!协议上说,如果不买这个房子了,不交首付了,这个钱就不退还了,开发商还能把房子卖给别人!李女士很是不解,房子不买了,这个钱我就不能拿回来了吗?

  有的购房者认为房屋认购书只是确定购买意向,而非正式的购房合同,经常草率地在认购书上签了字,结果让自己陷入了购房上的被动。买房必须要签认购书吗?认购书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签应注意什么?缴纳的定金可以退吗?这是很多网友不解的。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未必非签认购书

  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周艳律师称,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房屋认购书没有特别的说明,也没有买房前必须签订认购书的法律规定。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房屋认购书属于合同要约的范畴,而非房屋买卖合同。

  可以说,签订认购书并非买房过程中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只要商品房取得了预(销)售许可证,购房者就可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建议购房者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房合同

  认购书有法律效力

  认购书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应该具备哪些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依据现行的《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规定,认购书必须包含以下三项内容:将来要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内容;当事人做出的在将来某个条件具备时签订购房合同的承诺;如在某个条件具备时不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时下开发商出具的认购书多数仅有后两项,对“将来要签订的购房合同所有内容”一项却鲜有涉及。此外,认购书中涉及的预付款项也应表述为“订金”,而绝非需要履行购房合同所有条款的“定金”。而且,认购书通常还要双方签字盖章。

  “具备上述内容及形式后,尤其是认购书中约定了买卖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后,一般说来,认购书就其表述的内容具有了一定的约束力,并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买受人所购物业(楼盘)的法律手续齐备(五证齐全),该认购书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尹业发律师认为。

  违约后如何担责?定金可以退吗?

  目前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时,大都要求购房者同时交纳一定的购房定金。同时,如果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则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page]

  按照以上双方的约定,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实践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涉及诸多条款的谈判,双方在某些条款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往往以买方拒签合同为由,拒绝返还买房人定金,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王伟琪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认购书”通常表述为:“如果买受人在一段时间内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没收买受人交纳的定金。”所以,如果买卖双方都不是“拒绝订立”或“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只是因一些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约,那么卖方应把定金全部返还买方,不应以此为由“没收定金”。

  签“认购书”时要注意什么?

  鉴于以上分析,提醒购房者:

  一、在签订认购书之前,一定要认真审阅认购书的条款,最好再看一下即将签订的合同。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签认购书并付定金。

  二、签认购书时不要怕麻烦。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应将开发商的某些口头承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三、如认购书中有买房人尚不了解的内容,比如要求买房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买房人则应要求在认购书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收费标准。如不能明确,则应删除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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