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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委托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8 09:16:18 人浏览

导读:

委托人:(系房屋出租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受托人:(系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

  委托人:

  (系房屋出租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委托人为出租《标的房屋信息》(见本协议附件)所特指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委托受托人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服务。

  【受托人指派】【委托人选定】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承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

  承办人选派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协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

  第二条 标的房屋信息

  签订本协议时,受托人应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委托人全面、详细询问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标的房屋租赁所必需的标的房屋情况,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委托人应对其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到标的房屋现场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与委托人共同如实填写《标的房屋信息》。

  《标的房屋信息》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标的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二)寻找承租人。

  (三)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代管标的房屋。

  (四)协助委托人与承租人达成房屋租赁合同

  (五)为委托人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六)代理交接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七)代办各种收费设施的交接手续。

  (八)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证件、文件、资料时,应向委托人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代办事项后,应及时将上述证件、文件、资料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止。

  3.其他(请注明) 。

  (二)委托人【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五条 委托出租价格

  委托人要求标的房屋的【月】【季】【年】【 】租金不低于【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实际租金高于前款约定最低租金的,高出部分属委托人所有。

  第六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佣金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承租人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标准及金额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按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月】【季】【年】【 】租金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付佣金。

  (2)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佣金。

  (3)其他(请注明) 。

  2.佣金的支付时间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其他(请注明) 。

  3.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的,对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以【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为限,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3)按上列约定佣金支付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4)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议定。

  (5)其他(请注明) 。

  4.受托人收取佣金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二)代办事项服务费

  受托人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办事项的,委托人应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3.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4.按固定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 支付。

  5.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收取代办服务费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三)代缴税费

  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缴纳的税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委托人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同的估算金额预付给受托人,待约定的代缴税费事项完成、委托期限届满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先者为准)时,受托人凭缴纳税费收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有差额多退少补。

  2.由受托人提供收费标准与金额,委托人按代办进程将应缴税费付给受托人,委托其代为向第三方缴纳。

  3.其他(请注明) 。

  第七条 交易过错责任承担

  委托人因与本项委托直接关联的交易与承租人发生房屋租赁权纠纷且委托人属过错方的,除受托人能证明属于委托人过错、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外,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委托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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