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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租高转二房东们坐地高加价 租房客应当谨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6 12:46:01 人浏览

导读:

太原市民田先生准备租个门面房做生意,通过街头的转让广告找到对方,看了房子后,他付了房租、押金等费用共计近6万元,但此后在办理其他手续时,田先生无意中发现,跟他签协议出租房屋的人,并非这个店铺的产...

  太原市民田先生准备租个门面房做生意,通过街头的转让广告找到对方,看了房子后,他付了房租、押金等费用共计近6万元,但此后在办理其他手续时,田先生无意中发现,跟他签协议出租房屋的人,并非这个店铺的产权所有人,而是一个“二房东”。

  在太原市店铺出租与住宅租赁交易中,像这种既坑房东又骗租客的“二房东”并不在少数,近日,记者在太原市走访发现,在一些商业黄金地段,如太原的柳巷、开化寺街、钟楼街、新建路、五一路等地,从“二房东”手中租店铺情况非常普遍,店主们对此也颇感无奈。

  租店多花冤枉钱

  田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在太原市新建路一家门面店的橱窗玻璃上,看到这则“转让出租”告示的,随后打通了上面的电话。双方见面协商后,他一次性付清空铺转让费5000元,房屋半年租金5万元和租赁押金3000元,租下了这间店铺。然而在去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要求他出具租赁合同和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他找房东索要,房东却声称,房产证正在办理中。

  可直到开业两个月后,房东也没有给他拿来房产证复印件,致使营业执照始终办不下来,无照经营的田先生因此受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最后,田先生多方查问,才知道自己遇到了“二房东”——原来真正的房东是一个外地人,以半年4万元的价格将房子租给他见到的“二房东”,“二房东”将这个价格直接提到5万元后,加上转让费、押金等转租给了他。

  “二房东”成了职业

  一位熟悉“二房东”内幕的人士称,只要是门店租赁交易,就会有“二房东”的身影。“二房东”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租下店铺后,赚不了钱,租期还没到,将店铺转出去。这种情况,“二房东”的目的只是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最多会向租房者多收一部分转让费,足够弥补损失即可。另外一种是职业“二房东”,租房的目的不是为了做买卖,纯粹为了从房屋转让中盈利。假设原房东一年收取的房租是2万元,“二房东”将店铺一转手,价格就涨到了3.5-4万元。一旦租房者不租了,他转手再租给别人。为了让租房者相信他就是真正的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二房东”会利用原房东的名字、印章造假,有时甚至会伪造房产证。

  李先生是太原柳巷陆仕达商场的房东之一。他告诉记者,“二房东”现象由来已久,这种买卖纯属空手套白狼,在太原出租店铺的房东中,“二房东”能占到人群总数的2-3成。这种人不仅让租房者多花许多冤枉钱,而且让原房东的利益也受到很大伤害。但是,由于房子的产权是私人的,只要房东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不追究,就没人能阻止这种行为。

  记者走访发现,近年来,“二房东”也在住宅租赁交易中兴起。郝女士在太原南内环街附近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租期从2006年8月到2007年8月,租金每月800元,一次付清一年的房租。可今年6月的一天,突然来了一个人,称自己是房东,房租6月份到期,要求她退房。这时她才明白,租给她房子的是以前的一个房客,此人才是真正的房东,每月租金只收400元。

  租房时应当谨慎

  太原市房地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个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还没有开展,对于“二房东”的问题,房地部门无法管理。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的窦律师称,“二房东”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房东一旦发现,可以起诉“二房东”。对于租房者,高租价会伤害其利益,如果发现“二房东”的欺骗行为,可以中止租赁。

  对于此类情况,房产中介公司一位负责人提醒租房者,在租房前一定要求对方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房产证原件,同时最好向周围的业主多打听房子的背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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