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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产新政 公租房千万别成经济适用房第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7 04:02:12 人浏览

导读:

很多政策往往是制定的好,执行的差,住房保障制度的问题更是如此,君不见开着奥迪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此起彼伏,公租房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监管体系,就很有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如何规避重蹈经济适用房覆辙,这是公租房政策执行层面的第

  很多政策往往是制定的好,执行的差,住房保障制度的问题更是如此,君不见开着奥迪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此起彼伏”,公租房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监管体系,就很有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如何规避重蹈经济适用房覆辙,这是公租房政策执行层面的第一要务。

  6月12日,由住建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意味着,长期以来游离在廉租房、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主流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中等偏下收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将主要通过“第四房”———公共租赁房的模式予以解决。

  据《新京报》报道,《指导意见》及时对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供应及监管予以规范,既有利于及时总结各地的有益经验,又为公共租赁房提供了全国性的监管和建设标准,以免重蹈经济适用房漏洞百出的覆辙。

  据了解,《指导意见》基本覆盖了公共租赁房建设、监管和供应的各个流程:在供应对象上,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在公共租赁房的房源上,明确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在建设标准上,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方面,明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有业内人士评论说,从制度设计看,公共租赁房作为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制度本身无疑是好的,上海重庆北京等地也在热火朝天的建设,但仍然存在不少隐忧,比如供应对象的开放性不够、供应量太小、监管制度缺乏等问题,比如北京今年只有50万平方米德公租房,一万多套,而北京的流动人口就有500多万,显然是僧多粥少。

  微评:很多政策往往是制定的好、执行的差,住房保障制度的问题更是如此,君不见开着奥迪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此起彼伏”,公租房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监管体系,就很有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如何规避重蹈经济适用房覆辙,这是公租房政策执行层面的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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