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拆迁的“玄机”
导读:
在北京中低收入家庭为此欢欣鼓舞之际,笔者要提一个困惑已久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凭什么售给拆迁户,而且前些年还只提供给拆迁户?
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本初指向就是城市的中低收入者,是政府为这一群体解决“住房难”的德政工程,后来拆迁户才被纳进经济适用房销售范围,而且还后来居上地来了个“鸠占鹊巢”,这到底是为什么?
拆迁户不等于中低收入者,这是人所共知的事情。依据这一基本常识与事实,那么经济适用房政策就不适用于所有拆迁户,将经济适用房只售给拆迁户更是错得离谱。与“拆迁”相配套的应是“安置”,将经济适用房当成安置房使用,这是地方政府的“狸猫换太子”,其性质属于自私自利或损弱肥商。
近年来,无论是因公拆迁还是因商拆迁,原因都归于为了城市发展,地方政府义不容辞地当起了拆迁主体:因公拆迁,自不必说;因商拆迁,地方政府也冲到前面为开发商扫清障碍。按照公平合理的做法,谁拆迁谁安置:因公拆迁,政府掏钱建安置房,这与经适房是扯不到一起的;因商拆迁,商人用将来的利润去建安置房,与经适房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然而,地方政府硬是将经适房变成了安置房,因公因商造成的拆迁都来占经适房指标,竟然还郑重其事地发文规定经适房可以用于拆迁安置而且只用于拆迁安置,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竟售给拆迁户两套经适房:一套用于自住,一套用于出租以解决生计。经适房变成了拆迁安置房,城市中低收入者如何“安置”,地方政府官员却很少过问。
对照现行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都应“羊毛出在羊身上”,因公拆迁财政掏钱补偿、安置,因商拆迁商人掏钱补偿、安置,建安置房给拆迁户与建经适房给低收入者是并行不悖的两件事,可“一手托两家”的地方政府却将两者混在一起,竟把经适房变成安置房来支配使用,算是“落实”上级经适房的要求。
起步较晚的经适房建设,刚有些动作又遇上了拆迁热潮,地方政府将其转为他用,只有极少数中低收入者能够享受。经适房变成了安置房,中低收入者应享受的政策待遇被剥夺,地方政府利用经适房政策优惠省钱搞拆迁,创造煌煌政绩;有些甚至是慷财政之慨、利用弱势的权利,让开发商多赚钱。从这个视角看,无论由于什么原因将经适房变成安置房,地方政府都是将自己摆错了位置,没有把民生问题放在第一位。
就此而言,我们不该对“经适房不再只售给拆迁户”政策感恩戴德,而应理直气壮地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质问地方政府凭什么将经适房售给拆迁户,为什么要“自私自利”和“损弱肥商”。笔者以为,针对各地经适房变成安置房的事实,上级有关部门应出面制止变经适房为安置房的错误行为,并加大对经适房建售审查管理力度,有条件的可推行货币补偿,让中低收入者和拆迁户都拿着该领的钱自己去买房,杜绝地方政府浑水摸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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