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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验收需标明节能情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6 04:12:16 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管理,青岛市建委最近出台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规范了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管理,青岛市建委最近出台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规范了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落实质量责任,严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关。
  该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取得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节能认定书后,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同意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节能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及供应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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