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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查取证的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8 21:37:22 人浏览

导读: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固定或者叫复制、确认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从法理上讲是违反法律制度的行为,但任何违法行为,其本质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事实,而这种行为事实则具体表现为一个或若干个事件。举个例子:王某经销假酒这样的一个行为事实就是由王某购买假酒、运输假酒、存放假

  在房地产调查取证的时候不能盲目的根据自己的思想,而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取证。那么在房地产调查取证中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房地产调查取证的方法主要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房地产调查取证方法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房地产调查取证的方法

  一、房地产调查取证的方法:

  从总体上讲调查取证没有什么捷径,只是在调查取证的具体活动中有一些技巧。只有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围绕以上八个方面收集证据,才是调查取证的正途。但在调查取证中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四、手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5、调取的证据要环节清晰、关联紧密,力求互相印证;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二、调查取证的解读: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若干规定》第15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高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45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三、从以上有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侦查权和调查权相比,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我国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从规定“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内容观之,讲的是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有强制性。没有规定律师有强制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是一种带有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依照法律职责,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应当寻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样容易混淆律师的抗辩职责,而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律师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过询问证人、双方当事人质证等环节后,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固定或者叫复制、确认违法行为。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房地产调查取证的方法的全部内容,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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