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买卖 > 房产交接 > 房产证交易的公证问题

房产证交易的公证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9 03:57:01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房产证交易的公证问题。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法规、公证法规的规定,房屋产权证、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所作的产权登记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凭据,只有产权证和产权登记才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地产人士提醒,从交易安全着想,消费者最好是进行有证交易,以免中途生变引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警惕“无证”房地产交易

  一位中介人士介绍,“无证” 房地产交易风险大,一般愿意做有关交易的客人是看中特定楼盘的特定户型,非买不可。他们会建议客户一定要与业主签订协议并做公证,只交少量订金,以防范交易风险。至于像三五成甚至七成的定金,风险很大。虽说业主收楼后就把房子交给客户居住,客户只有物业的使用权,而且这种使用权是没有得到保护的。

  另一位中介人士表示,买一手楼签认购书并下定金,若还未签约,有的开发商可以允许业主转名。番禺市桥某新盘的业主下定金后想转让,就是属于这种情形。另一种是业主已签合同,但未有房产证就转卖,这属于预售契约的转名,转让难度非常大。这位人士介绍说,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在售房后的720天内协助出证。一般来说,新盘两年内就可出证,有的新盘由于预售时间较早,收楼与出证相隔的时间很短。

  公证书对房地产交易的效力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虽能证明房子的原户主将房子卖给了你们,但是只在原户主和你们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之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试想,如果将来房子原户主办下房产证来,又同他人订立协议将房子卖给他人,并且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第二个买主作为产权人的房产证,根据依照产权登记和房产证取得房屋产权的原则,你们将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回过头来向原户主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建议你们不要冒这个风险。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