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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8 19:25:05 人浏览

导读: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国资局国资产发[1996]31号文);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沪府发[1996]68号文);4.《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国资局国资产发[1996]31号文);

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沪府发[1996]68号文);

4.《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沪国资产[1997]214号);

办理对象:本市市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

办理内容:新设、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及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办理程序:

1.企业依据批准设立或变动、撤消文件,向其所属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申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新设企业)》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企业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填报登记表,一式三份;

3.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国资办;

4.经市国资办审核,在送审资料完整,数据无误的情况下1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产权登记办理手续。

申报材料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批准设立文件;

2.国有资产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3.出资单位占有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

4.出资单位近期资产负债表;

5.出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登记企业(公司)章程;

7.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确认报告;

8.企业增减资本证明文件;[国有资产产权划转证明文件(仅限于国有全资企业之间产权划转)];

9.国有资本出资者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交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请审批表。

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补充增加下列资料:

1.外资委批准设立文件;

2.可行性认证报告;

3.合同或协议。

新设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3.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2.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和批准设立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批复文件;

6.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企业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page]

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变动 1.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二)资本、投资主体、企业改制变动 1.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2.企业近期或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占有产权登记表;5.修改后的企业(公司)章程;6.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确认报告;7.企业增减资本证明文件;[国有资产产权划转证明文件(仅限于国有全资企业之间产权划转)]。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提交文件资料:

(一)依法破产

1.法院裁定书;

2.破产清算报告和评估确认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5.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依法解散、撤销

1.解散、撤销的申请报告;

2.解散、撤销的批准文件(资产处置有关证明内容);

3.解散、撤销时的资产负债表;

4.财产清查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确认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的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占有产权证正、副本(如没有产权证,附占有产权登记表);

3.国有资产年报(年检年度);

4.按年度通知提供其他资料。

其他事项  

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沪价费[2002]038号)规定,占有登记每户每次收取产权登记费80元,变动登记每户每次收取产权登记费60元。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国资事发[1995]17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31号)。

办理对象:本市市属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内容:设立、变动、撤销产权登记及产权年检。

办理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批准设立或变动、撤销文件,向其所属主管部门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撤销产权证明》;

2.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填报登记表,一式三联;

3.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送市国资办;

4.经市国资办审核,在送审资料完整,数据无误的情况下1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产权登记办理手续。[page]

申报材料:设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行政单位提交市编办下达的机构人员编制批准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证书》;

2.单位财务报表;

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4.单位汽车、财产清单;

5.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变动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主管部门的批复;

2.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撤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批准撤销的文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计报告;

4.资产处置请示及批复;

5.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产权年检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证(行政事业单位)》;

2.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事业法人登记证》;

3.年度财务报表;

4.土地、房产变动情况证明;

5.固定资产变动审批文件;

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其他事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沪价费[2002]038号)规定,占有登记每户每次收取产权登记费80元,变动登记每户每次收取产权登记费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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