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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2 02:54:43 人浏览

导读:

能拥有一个自己的房子,对于我们来说很重要,它是我们家的载体,常常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租赁等方式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但是用这些方式获得的房产经常会产生纠纷,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些关...

  能拥有一个自己的房子,对于我们来说很重要,它是我们家的载体,常常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租赁等方式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但是用这些方式获得的房产经常会产生纠纷,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些关于房产纠纷的案例,希望大家能从中发现一些东西。

  购房纠纷案例

  1、去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办理购房手续的过程中,那块地段的房价下跌的比较快,现在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想退房。这种情况,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定情形,不能任意解除或撤销。房价下跌应该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不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退房,理由不充分。

  2、2010年李某与邝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以150万元价格将自有的一套房屋出卖给邝某。并约定2010年12月15日前房款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1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但是合同签订后不久邝某诸多借词悔约,双方纠缠不清,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定邝某赔偿李某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离婚时房产分割

  2008年,王某与纪霞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后双方协商结婚事宜。经协商,由男方家出资购买位于某A小区住房一套。但由于当时实施限购政策,男方不具备购买资格,如果婚后购买,双方就都没有了购买资格。于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以女方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在婚后发放,房产的所有人名字为女方。之后,纪某因婚外情与王某分居。王某多次劝说,但纪某执迷不悟。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纪某离婚。纪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判令位于某A小区的住房属于自己。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王某主张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应该归男方所有。但被告纪某坚持房屋系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房屋在婚前以女方名义购买,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话,只能说明房屋是女方的婚前财产。王某的父亲突然想到,购买房屋的房款均从他的个人银行账号上支付,是出资购买房屋的直接证明。在这些法律证据下,法院查明,该房是原告父亲在原告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因为限购原因将名字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产权登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是对其儿子(本案原告)一人的赠与,因此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最终法院作出了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分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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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按揭二手房屋纠纷

  2008年4月,童某将按揭房屋作价21万元售与刘某,约定余下10方元按揭款由刘某承担,“如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童某信用受损,则刘某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童某,”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2010年5月,刘某将该房作价23万元售予吴某。2010年 6月起,刘某连续3个月停止支付贷款。

  本案刘某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有继续履行意愿,其3个月未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另考虑到刘某已与第三人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将给吴某利益造成影响,故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概括性赔偿违约金3万元,又约定了具体性赔偿违约金即当刘某未按期归还房贷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卖方,故童某依法可选择适用,但赔偿违约金的支付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鉴于刘某违约行为系非根本性违约,实际造成童某的损失亦较轻,故对刘某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意见应予采纳。

  房屋纠纷案例分析

  老人去世以后,口留遗言将自己的房子送与三个子女中的二儿子,没有留下任何的书面证明或是遗嘱。房产过户的时候,其他的子女不认成事件的合法性,要求依照法定继承办法处理父亲的房产。父亲的房产情况是:父亲的房产和自己的三儿子的房产在一起,总共是三间,房屋的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父亲在遗留房产的时候,没有给自己的二儿子任何的书面证明,只是口留遗嘱。法律是不认成这样的遗嘱的,需要有合法公证的遗嘱才有效,或是在生前将房子的产权过户到二儿子名下。如果生前老父亲留下了分家协议,明确将房产赠与二儿子的话,打起官司的时候,分家协议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了,至少会考虑分家协议,老人的遗愿。双方在协商房产产权归属权的时候,如果其他的子女自愿放弃房屋的产权继承,开具放弃房产继承权的公证,房产就可以自然的到二儿子的名下。可依法起诉,以没有公证的遗嘱为由否定老人口头协议,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办法解决。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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