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诉讼
导读:
伴随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在不动产产权登记问题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我主办的一件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就是因夫妻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感触良多。
张某(女,化名)和郭某(男,化名)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女儿结婚后,张某在未告知丈夫郭某的情况下,将两人的存款23万余元交给女儿购买住房。郭某知道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与张某爆发了激烈的争吵。随着矛盾升级,张某提出,要在两人婚后购买的单位宿舍楼及商品房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郭某始终未同意。2016年4月张某一纸诉状将丈夫郭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房屋产权,并判令郭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拿到案子,我首先与原被告进行了电话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原来,身为海员的郭某年轻时常常出海在外,工资全部交由张某保管,随着年龄的增长,郭某出海的机会越来越少,收入也越来越少,给女儿的钱很大程度上是郭某夫妻的养老钱。交流中,我感觉原被告双方虽有冲突,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鉴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感情,我决定有针对性地对原被告进行调解。
“房子是你们婚后买的,不管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性质不会因为加名而改变,现在张某提出了加名,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即使你不配合,法院判决后也能更改。”直截了当的法律释明让郭某放开心结,开始向我讲述他的想法。郭某说,他在意的不是给女儿钱,而是张某的不告知、不尊重,而且房产没登记在女儿名下,他也是怕自己和女儿的权益无法保障。
对此,我专门找到郭某的女儿对钱款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其表示认可从母亲张某处拿的钱为借款。随后,我将原被告一起叫到法庭当面调解,向双方释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房产加名涉及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了张某做法的不当之处,告知两人其女儿的态度,并将夫妻双方各自的想法转述给对方,让双方平和的交流,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郭某同意配合张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案子办完了,但却让我陷入沉思。事儿不大,只是些家长里短的争执,却因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了共同财产引发了不满和矛盾,双方不能理性地进行沟通导致冲突升级,最后进入诉讼渠道,虽然最终和解,但既伤了感情又花了时间、金钱,因小失大当真是不值得。谨以此案例提醒大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一定要双方协商,单方擅自处分损伤感情之余,还可能触犯法律。
来源:黄骅市人民法院许淑月
(原标题: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加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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