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德成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土地案
导读:
【案情】 1992年6月28日,惠州大亚湾规划区开发总公可与香港德成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出让大亚湾规划区内樟树埔范围土地协议书》,将3500亩土地出让给香港德成有限公司,出让地价为每平方米180元人民币,共计地价款4.2亿元;同年7月10日,香港德成有限公司向出让方支付定金l.17亿元。同年10月12日,用地红线图核定上述出让的土地面积为3324 3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471.46亩)。
1993年2月9日,香港德成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报批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未全部支付地价款以及对土地未按法律规定进行任何开发建设的情况下,仅凭出让协议和红线图即与广东惠州东海集团公司(下称东海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大亚湾规划区内樟树埔范围土地协议书》,以每平方米380元的价格,将3324.3亩土地转让给东海公司,转让价款共计8. 421602亿元。同年2月7日,东海公司支付给香港德成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价款共3.03亿元。后因在转让土地中出现纠纷,双方协议由香港德成有限公司退给东海公司2000万元。至此,香港得成有限公司实际非法所得总额为2.83亿元(扣除支付受让地价款l.17亿元后,实际非法所得为l.66亿元)。
【处罚】 香港德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广东省国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8年4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香港德成公司实际非法所得计人民币l.66亿元。
2、按实际非法所得额的50%对香港德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8300万元。
【评析】 l、本案处罚决定叙述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正确。被处罚人虽不服行政处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省政府审查后,依法维持了省国土厅的处罚决定。
2、在本案听证程序中,被处罚人提出其行为已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时效,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但调查人员举证证明其违法行为早于1993年12月就已被有关行政机关发现了。被处罚人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始发于1993年2月,终结于同年12月,ffii被发现也是在同年12月,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2年内发现的时效规定。“发现”与“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将法律规定的“发现”说成是“立案”是对法律的曲解。所以,立案时间不等于发现时间。[page]
3、本案中,处罚机关认定被处罚人的非法所得,是以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价款并扣除已支付受让土地的价款后的实际得款计算的,这样认定非法所得,既符合事实,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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