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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土局征地补偿决定因依据不合法被撤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2:07:12 人浏览

导读:

【案情】1998年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南排村十四队的土地,何家初于1982年经原生产队分得的115.5平方米宅基地在上述征用范围。因对补偿金额有异议,何家初一直不愿领取补偿款.市国土局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该市地价评估事务所99~384号土地估价报告和该市房地产评估所

【案情】 1998年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南排村十四队的土地,何家初于1982年经原生产队分得的115.5平方米宅基地在上述征用范围。因对补偿金额有异议,何家初一直不愿领取补偿款.市国土局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该市地价评估事务所99~384号土地估价报告和该市房地产评估所×房估字[1999]129号文,于1999年8月12日向其发出《关于征用南排村十四队何家初住宅地补偿安置的决定》,《决定》称:“你于1982年由生产队分得115 5平方米的住宅地,已依法征收。为了照顾你本人的利益和考虑到你村的具体实际情况,根据××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土地估价报告(编号99~384号)、××市房地产评估所×房估字第[1999]129号文,该地段的土地评估价为1400元/平方米。你的住宅地面积115 5平方米共款161700元,扣除出让金189元/平方米共款21829 5元,扣除税费3%共款4851元,应给予你的补偿共款人民币135019 5元。”何家初不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 省国土资源厅经过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于1999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国土局的《决定》的内容和补偿金额依据不合法,决定予以撤销。

【评析】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规定,应按规定操作。《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外,其他补偿费用应付给农民集体。而《决定》将征地补偿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个人,显然不当。另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而《决定》却不依法律规定核定而依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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