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屋租赁 > 房屋租赁合同知识 >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途径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途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3 12:05:0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在法律上有几种不同的情形,而且根据不同的情形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如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起诉法院解除合同等。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编辑为您详细...

  核心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在法律上有几种不同的情形,而且根据不同的情形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如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起诉法院解除合同等。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途径。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途径有三种,分别是:

  第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第二、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Υ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解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û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法律快车房地产频道为您整理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阅读。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常识,请点击:房地产首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