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付新房
导读:
开发商延期交付,并且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但在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的第七款,对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作了补充:出卖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期限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个月(即至2012年9月30日,含当日)的宽限期,允许出卖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同时,该补充协议还明确,在宽限期内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延期交房却无法获得赔偿,所以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其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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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合同中说好2011年12月31日交房,可到现在连钥匙都没拿到。”市民张先生打电话给开发商,得到的答复是:“按购房合同我们有9个月的交楼宽限期。”张先生于是再看了看购房合同,这才注意到合同的补充条款里果然有“9个月宽限期”这一说。“他们延期交付,难道我就得不到一点赔偿?”
遭遇:购房合同中多出9个月的交楼宽限期
张先生2011年3月份在新区的世茂香滨湖购买了一套期房,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符合交付要求的商品房交付给张先生使用。“当时售楼处工作人员说,楼房肯定可以在2011年底前建成,交付应该不会有问题。”张先生说,他和妻子都是外地人,之前一直租房生活,“正是看中了房子可以在2011年底交付,我们才买了这里的房子。”
然而,不久前张先生致电售楼处询问交房事宜时,却得到一个令人沮丧的消息,“他们说房子已经造好了,但绿化还没到位,可能要拖几个月交付。”明明约定2011年12月31日交付,售楼处这不是违约吗?可售楼处给的解释更让张先生沮丧:在合同的补充条款里写明“交楼宽限期共9个月”。
购房者:没看到该条款,销售者也没提醒[page]
记者在张先生提供的合同上看到,第十一条明确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但在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的第七款,对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作了补充:出卖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期限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个月(即至2012年9月30日,含当日)的宽限期,允许出卖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同时,该补充协议还明确,在宽限期内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个补充协议,而且销售人员也未作提醒。”张先生说,如果知道有这么长的宽限期,他们根本不会买这套房。“现在意味着我们又要多租好几个月的房子,把我们的计划全部打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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