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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得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13:06:09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随着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交易额也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同时,房屋所有权办更登记也成为我市房管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效力也同以前的《民法通则》有很大不同,然而房管局在近两年处理

  近年来随着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交易额也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同时,房屋所有权办更登记也成为我市房管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效力也同以前的《民法通则》有很大不同,然而房管局在近两年处理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出现了与现行法律相悖的一些做法,极大的损害了房屋共有人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购买的房屋,不论所有权登记在任一方名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房屋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在这个前提下,贵局在办理已婚当事人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的过程中,不要求其配偶一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而直接受理,有欠考虑。

  根据以上研究和分析,我认为,要从根本上避免以后出现此类情况,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在受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查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具体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若当事人系单身,则可直接办理登记。若当事人系已婚,则应追加其配偶一方为共同申请人,所有权人登记为双方姓名。

  2.在受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登记机关仍应查明当事人婚姻状况,若当事人系已婚,则应要求其配偶一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否则不应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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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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