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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对方不过户要怎样办,可以起诉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6 21:24:41 人浏览

导读:

借名买房对方不过户要怎样办,可以起诉吗?如果出名人违反约定不过户,借名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名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出名人违反约定擅自将房屋出售,则出名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可能会判定无效,具体内容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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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借名买房不过户的纠纷

  【案情介绍】

  2000年12月30日,张某以陈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案涉802号房屋。2001年与陈某签订《协议书》,写明用陈某的名义购买802号房屋,在贷款还清之时,陈某将所有权过户给张某。2002年,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到陈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由张某保存。2010年,陈某谎称房屋所有权证丢失,骗补了新证,随后于2011年2月14日将诉争房屋卖给了李某,并于同年3月15日将该房屋过户。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陈某、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802号房屋归张某所有,陈某、李某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法院判决】

  1、陈某、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李某名下的802号房屋归张某所有;

  3、陈某、李某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维持一审其他判决。

  

  【裁判要点】

  首先,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只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就有拘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均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以转让物权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物权同时变更,即借名买房合同虽然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以该合同为依据直接主张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本案中,与陈某之间存在一个借名购房的约定,该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正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要求陈某协助过户其实是要求陈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依据借名购房协议法院仅能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能确认,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确认802号房屋归所有的判决。

  借名买房不过户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借名买房对方不过户要怎样办,可以起诉吗的相关法律知识,从本文介绍的内容可知,如果出名人违反约定,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借名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名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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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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