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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初始登记须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0:27: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北京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办理流程、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他事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办理流程:到房屋登记大厅提交申请受理实地查看领证。二、提交的资料:(一)必须提交的材料:1.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北京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办理流程、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他事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流程:

  到房屋登记大厅提交申请→受理→实地查看→领证。

  二、提交的资料: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第三条)

  3.土地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划拨用地未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使用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单体建筑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

  7.区县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8.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2份原件;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的材料:

  9.预售房屋项目,提交从网上打印预售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原件;

  10.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

  11.申请登记的房产若有抵押情况,提交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初始登记的证明及抵押房号清单原件;

  12.绿化隔离地区项目,提交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县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

  13.预售商品住宅的,提交《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

  14.出让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地价款缴纳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证;

  3.军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page]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四、申请人需委托或公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五、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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