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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效力的最新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7 12:51: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有关房屋产权证的最新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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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为了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秩序,规范房地产产权发证行政管理工作,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制止多级、多部门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部决定颁布全国统一,具有防伪性能的房屋权属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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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有下列规定:

  1.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定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实行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前,权利人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3.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4.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各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发证工作。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围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6.各直辖市、市、县房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7.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已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8.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从2002年8月1日起,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共同负责全国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并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从8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等房屋权属证书将统一由建设部监制,承印产权证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该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确定后,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目前,全国除少数几个城市外,房屋权属证书均统一由北京市印钞厂印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经委托到印刷单位印制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持有由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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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房产证上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与第四套人民币0.2元上面的阿拉伯数字粗细一样;真证内页纸张里的水印图案,只有在灯光下才能看出来,而假证的水印图案,平铺着就能看见;真房产证的防伪底纹是浮雕“房屋所有权证”字样,字迹清晰;在放大镜下,还可以看到真证的内页底线里藏有微缩文字,防伪团花中的绿色花瓣由双线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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