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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告状胜5次仍难解纠纷 政府为啥造诉讼怪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14:26:04 人浏览

导读:

王和无奈地问:“我还告吗?再告就可以申请世界吉尼斯纪录了吧?”“我陷入怪圈之中,告政府不作为,他就下一个处理决定,告他的处理决定不合法,他又主动撤销了决定,这种‘游击战’使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你说我还告不告?”这样问记者时,房山区崇各庄村65岁的老人

王和无奈地问:“我还告吗?再告就可以申请世界吉尼斯纪录了吧?”

“我陷入怪圈之中,告政府不作为,他就下一个处理决定,告他的处理决定不合法,他又主动撤销了决定,这种‘游击战’使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你说我还告不告?”这样问记者时,房山区崇各庄村65岁的老人王和求助无门。

从1998年至今,为了解决和邻居间的宅基地纠纷,他先后5次将乡政府告到房山法院,5次的结果都是胜诉,但至今政府仍未解决问题。王和无奈地问:“我还告吗?再告就可以申请世界吉尼斯纪录了吧?”

邻居盖新房引发纠纷

王和家院里种着些萝卜和韭菜,室内的隔墙已经倒了一半,外墙裂了很多缝隙。从1998年以来,王和就不住在这儿了,原因是“憋气”。紧邻王和家的是邻居刘某盖的新房,房屋足足比王家的房子高出一倍有余。王和说,两家的房子均是1971年村集体划拨的老宅基地。1998年刘某翻建老房,把王家的西院墙拆了,当作自己的地基要盖房子。王和要求村里解决此事,村里调解后出具了“调解无效”的证明。王和要求当时的崇各庄乡对其被占用的部分宅基地予以确权。

崇各庄乡村建科现场勘测后,于当年5月19日对两家宅基地界线作出处理意见,该意见不但使刘某占用王和家围墙的行为合法化,而且把宅基地界线再往王家伸进近一米。王和认为这是抛弃了忠于事实、合法、公正、公平原则,确权不公。他固执地认为,这是因为刘氏家族有人在乡政府当领导的原因。

乡政府与法院“打游击”

为了讨回被占用的宅基地,王和把崇各庄乡政府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乡政府的处理意见。房山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政府处理,而崇各庄乡政府对王和与刘某的纠纷由村建科进行处理,显然不妥,虽然乡政府在诉讼期间主动撤销了该处理意见,但王和未放弃诉讼,房山法院遂于1998年8月4日判决崇各庄乡村建科的处理意见无效。

败诉后,崇各庄乡政府于1998年9月3日又作出一份处理意见,这份意见和前一份大同小异。王和又把乡政府告上法庭,诉讼期间,乡政府主动撤销了该处理意见,这次王和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但是,乡政府此后不再处理王和与刘某的宅基地纠纷,王和于1999年3月16日第三次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乡政府行政不作为。房山法院认为乡政府系未履行法定职责,遂于1999年5月10日判决乡政府在30日内做出处理。

崇各庄乡政府恰好在30日期满那天做出处理,但处理结果和前几次没多大区别。王和第四次把乡政府告上法庭。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乡政府居然都不出庭参加诉讼,但在诉讼期间又自动撤销了处理决定。房山法院判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而且对形成决定的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应予以撤销。第四次败诉后,乡政府又形成一份和前边差不多的处理决定。王和开始第五次告状,在诉讼期间,乡政府又以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为由,主动撤销了处理决定。房山法院又在2000年3月3日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处理决定。

政府为何制造诉讼“怪圈”

“说好听点是政府给我制造了个诉讼‘怪圈’,说不好听的就是政府和我打游击战,玩捉迷藏,咱老百姓哪有这么多精力和金钱陪乡政府玩啊?”王和家境贫穷,每次打官司都是女婿出钱出人。6年间,他们找乡政府的次数数都数不清,却始终得不到处理,打完第五次官司后,他们实在没有精力再告了。

据了解,崇各庄乡于2002年和坨里乡合并为青龙湖镇,该乡原乡长杨东升也升任青龙湖镇党委书记。记者昨天下午到青龙湖镇政府采访时,杨东升和镇长均在外开会。青龙湖镇村建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占据了他们1/3的业务量,由于农村宅基地有些是生产队分的,有些是自己买的,有些是村集体划拨的,缺乏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使得这类纠纷极难解决,尤其是两家中间的墙归谁所有,没证据的话只能依据合理、公平、有利于稳定等原则。至于王和告原乡政府的事,村建科工作人员说听说过此事,但具体经手人是科长刘勇,而刘勇正在医院输液。

今天上午,记者联系到青龙湖镇党委书记杨东升,杨东升表示已让工作人员去处理此事,具体事宜应该找主管镇长白玉成。记者联系到白副镇长,他告诉记者,他已经知道昨天下午记者去镇里采访的事了,现在他正在崇各庄村调查处理此事,等有结果再和记者联系。

  专家称乡政府违法

对王和与崇各庄乡政府之间的多次行政官司,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即使有再大的困难,政府也应该积极地处理解决问题,否则就是不负责任的政府。

姜教授说,《行政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崇各庄乡政府每次做出的处理决定基本相同,那么乡政府实际上是抵抗法院判决,而且更是对法律的对抗。依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可对乡政府罚款,也可向乡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负责此事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如确有渎职行为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按规定,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必须进行处理,并向法院做出答复。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姜教授还说,王家人还可以向该乡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人大反应情况,要求给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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