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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9 12:55:51 人浏览

导读:

石政发〔2009〕1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二月十

  石政发〔2009〕1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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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现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新建改造农民新居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现代特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立足节约用地,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农村实施新民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建设农村新民居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促动,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改善农村环境。

  (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新民居建设与村庄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空心村”改造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相结合。村庄建设、改造既适应不同地形地貌类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习俗,又经济、适用、安全、环保。

  (三)改造为主,新建为辅原则。根据村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新建或改造思路,不加重农民负担。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多户多型,避免千村一面、千户一型,满足不同村庄、不同收入阶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四)分步实施,梯次推进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区域后偏僻地区,有计划、按步骤地稳步推进,确保农村和谐建设,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力争全市建设农村新民居示范村220个,改造旧村450个,确保15%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新民居建设改造任务。通过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为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改造提供典型示范,带动全市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环省会、环县城周边和沿国道、沿高速公路两侧村庄是新民居建设改造重点区域,全市力争到2012年“两环”、“两沿”区域村庄新民居建设改造面达到30%以上。

  2009年全市新民居建设、改造村庄180个,其中藁城、鹿泉、正定、栾城“1+4”组团县(市)要建成一批体现现代新民居特色的示范村;其它县(市)每县(市)建成2—3个示范村。全市每个村庄要建成几个体现区域特点、适应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样板房。

  四、建设改造规范

  按照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冀建村〔2008〕544号)要求,参照燕赵新民居百套优秀设计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新民居建设和改造。

  (一)示范村庄选择要求

  1.基础条件。群众热情高,村集体经济实力强,村情稳定,班子团结,基础条件好。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2.重点范围。107、307、308国道、石闫公路(石家庄市至温塘段)两侧可视村庄,京石、石太高速公路两侧可视村庄,省城三环路以外可视村庄,18个县(市)城(含矿区)驻地镇建设规划区以外可视村庄。

  (二)样板房选择要求

  1.农户自愿。样板房选择要充分考虑不同经济收入家庭、不同地域(地区)、不同使用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使样板房建设的成本和标准能够适应不同阶层的实际情况。

  2.符合防灾减灾要求。样板房选址要避开抗震不良场地、地震活断层影响地段和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建设改造技术要求

  1.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布局集中紧凑,居住、出行方便,鼓励建设二层或多层住宅楼。街坊低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样板房选址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房的翻建、改建,或选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

  2.院落布局要求。院落内建筑平面布局与库房、农用车辆停放场地以及花草树木、沼气等布局安排合理,配置给水、排水、供电、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等管线。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畅便捷,洁污分开。

  3.建筑设计及外观要求。样板房户套面积适当,结构新颖、成本低廉,材料选配经济,就近就地取材。住宅外观设计美观,符合地方区域特色,体现时代感。建筑设计水平较高,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同步应用,符合抗震要求。

  4.建筑节能要求。充分考虑沼气、太阳能、地热、风能等新型能源的利用,冬季保温热效高,符合抗震、节地、节能等要求,参考借鉴CL建筑体系。

  5.旧民居改造要求。临近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住宅,平屋顶改为坡屋顶,统一选用单坡或双坡或四坡形式,立面美化,建筑周围绿化,坡屋顶主色调为红色。

  五、主要支持政策及确认办法

  (一)支持政策

  1.实施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村庄,经申请批准后,由市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市财政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

  2.将新民居建设中村内街道整治、绿化、环境卫生、饮水、排污等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纳入农村“一事一议”财政资金奖补范围。

  3.认真落实省财政下拨的扶持新民居建设改造专项资金,市、县按要求予以配套,重点用于新民居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4.新民居建设中需要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增容费,予以免除。

  5.整村易地建设的村庄需要占用土地的,经批准可列入当年征地指标计划。

  6.列入新民居建设计划的示范村,村民贷款建设的房屋,准予办理房产证,由县级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对验收合格的新民居建设改造示范村,根据投资规模,给予每村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奖补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按照先建后补原则,根据示范村建设改造进度,逐年支持到位。

  (二)确认办法

  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逐级申报制,每年年初申报确定年度示范村建设计划。符合申报条件的村庄,按下列程序申报、确认。[page]

  1.村党支部、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列为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同意等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政府审查合格后,报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确认后,由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对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进行规划。

  3.实施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村庄,按照规划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乡镇政府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4.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示范村名单,统一报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5.市、县财政贷款贴息,按照规划建设时间和建设贷款额度,逐年分期拨付到位。

  6.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验收,达到规定时间、进度要求的,兑现奖补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确保新民居建设改造工作开展,市委、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和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农工委、市建设局、市文明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委,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计划,审核安排新民居建设资金的使用,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并配合市考核办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统计资料组、建设指导组、规划指导组和督导检查组,分别设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专人专抓,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大投入,强化支持引导。积极探索新民居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建设、改造和样板户建设。整合现有涉农部门资金,集中倾斜支持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法人参与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支持有资质的公司竞争、承包新民居建设改造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广泛进行宣传,激发农民自主建设、改造居住条件和环境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关注、多方倾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责任,形成推进合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农村新民居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市委农工委负责履行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包括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等;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计划;审核安排农村新民居建设资金;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协助市考核办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及市直各部门支持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等。市建设局负责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开展服务活动;协助规划局搞好农村新民居的建设规划工作;按照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要求,落实可用于新民居建设的村镇建设资金等。市文明办负责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村民活动中心建设。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全市农村土地相关政策;指导各县(市)、区按计划审批新民居建设用地。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新民居建设的财政奖补资金;落实省有关项目要求的配套资金;配合市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贷款贴息资金;整合相关部门支持资金,按照新民居建设计划、要求投放。市农业局负责示范村庄内沼气工程的建设、施工、技术指导和服务;争取国家和省沼气建设支持资金;指导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市林业局负责配合规划部门开展村庄绿化设计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过境公路、主要街道和村庄各类绿地的绿化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新民居建设示范村饮用水工程的技术服务。市电业局负责村庄供电设施及线路建设、维护。市交通局配合建设部门建设村内道路,组织开展通达行政村公路的改造建设。市地震局负责指导新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协助建设部门搞好抗震建设服务,协助规划部门做好避开地震活断层建设规划工作。市金融办负责与金融机构的联络;按新民居建设年度计划,协调金融机构贷款。市文化局负责指导新民居配套的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落实相关支持资金。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新民居工程的农村书屋建设。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建设、改造;落实相关支持资金。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市体育局负责指导新民居体育健身场所建设。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新民居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维护。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

  (四)加强考核,确保任务完成。从2009年起,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重点考核范围。每年年底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市委考核办,共同对各县(市)、区开展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明奖惩。对在组织、指导、实施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全市新民居建设改造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示范村任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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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城乡建设乡村新民居△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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