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地产论文 >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9 03:13:12 人浏览

导读:

正文: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预售合同前,按照惯例开发商往往会和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一般不同于正式的购房合同,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购房者,不能因为认购书有别于正式合同,就随便签署,认购书有其特殊的法

正文: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预售合同前,按照惯例开发商往往会和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一般不同于正式的购房合同,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购房者,不能因为认购书有别于正式合同,就随便签署,认购书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

首先,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认购书一种预约合同,约定将来签订合同,虽然它属于暂时性契约,但是也是正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适用《合同法》。预约义务人如不订立本约,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用通俗的话讲就是:签认购书就是为了双方能签订正式合同。在这里律师还要另外明确两点:

① 认购书是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

② 认购书中如果有定金条款则具有定金合同的特征,但不等同于定金合同,没有定金条款认购书也一样有效。

其次,认购书的生效要件和正式的购房合同有所区别。律师提示认购书一般包括如下要件才能生效:

⑴ 约定房号,也就是购买的标的物明确。

⑵ 专卖性,即约定某房不再向第三人出售;

⑶ 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本约(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⑷ 商品房认购书并非购房合同,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认购书成立与否无关。认购书的约定的内容是签本约,只要开发商在认购书约定的有效期内取得了许可证即可。

最后,律师提示:认购书并非是法定购房必经程序。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非出于法律上的规定,也不是购房的必要程序,而是一种商业惯例。


本文关键词:商品房认购书,法律性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