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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房两卖 法院判决赔偿七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00:54:5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房屋中介业务员在居间活动中,违法操作一房两卖,并以个人名义写下欠条,最终被法院确认有效,判令其支付欠条所载金额7万元及逾期利息。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房屋中介业务员在居间活动中,违法操作一房两卖,并以个人名义写下欠条,最终被法院确认有效,判令其支付欠条所载金额7万元及逾期利息。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文章导航】

  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正文: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0年9月通过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即本案被告居间介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本市某区房屋一套。由于被告向原告承诺房屋性质为拆迁安置房屋,但是原告在办理过户时被告知是商品房,这样原告过户需要多支付3万余元的费用,对此原告提出异议不愿意承担多出的费用,房东也明确表示不承担此费用。于是被告又擅自冒用房东的名义与案外人王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又以高出原告购买价10万元的价格卖与了王某。然后,被告与原告、房东三方签订了解除合同的协议,并以个人名义给原告写下欠款7万元的欠条,表示三天内自己支付原告7万元。事后,案外人王某发现被告冒用房东名义一房两卖,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凭借被告所写的欠条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7万元。

  【律师分析】

  一、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1、欠条系被告亲笔所写,且被告当庭承认。被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写下亲笔欠条的法律后是应当清楚知道的,一句“一时糊涂”是绝对不能够免除其履行该欠条义务的责任。因此,系争欠条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系,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2、欠条是被告承诺给原告的赔偿金。尽管被告辩解7万元是房东的违约金,与自己无关。但是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7万元欠条的形成原因是因为被告在履行间居义务时,错误地提供了房产情况信息,导致过户费用增加,又无人承担该笔额外费用。被告便以欺骗的手段将系争房屋另卖他人,进而又促使原告与房东解除合同,试图谋取巨额的房屋差价。

  3、假如被告辩解7万元系房东的违约金的话,那么,写下该欠条的应当是房东,而不是被告,现在系的欠条恰恰是被告亲笔书写,客观证据与被告的辩解存在明显的矛盾。

  由此可见,7万元欠条的性质并非如被告解辩的是房东的违约金,而是被告自愿给原告的赔偿金。因为此时被告已完成了一房两卖的把戏,给原告赔偿也是为了保障其两卖合同的顺利完成,现行其谋取巨额差价的目的。其行为的自愿性突出表现在其完全是有利可图。[page]

  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对原告要求其偿还7万元欠款的诉请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自己并不欠原告7万元;2、欠条所写的7万元是房东违约应付给原告的违约金;3、自己当时因为一时糊涂才以自己的名义写下了此欠条。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书写欠条的相关法律后果。该欠条明确记载了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承诺了还款的期限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被告拖欠未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过错方,依法应当承担偿债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有据可依,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70,000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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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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