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纠纷 > 一房二卖纠纷 > 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20:24:58 人浏览

导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一房二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法律禁止“一房二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同一商品房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同样的合同时,其对于该两个买受人均负有转移该商品房所有权的义务。对其中任一买受人不为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债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1?开发商为第二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此种情形下,第二买受人依登记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开发商这一登记行为可以认定为默示的拒绝,只能向第一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开发商为第一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与第二买受人成立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

  (本文为法律快车李艳平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法律快车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