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处置需要符合什么原则
导读:
核心内容: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处置需要符合什么原则?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案例简介】
李某与其前妻于2003年离婚,其子随李某生活。离婚后,李某前妻不再与李某父子来往。上海市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李某以及李某的未成年儿子。2008年5月10日,李某与受让人共同至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系争房屋出售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但未提供转让系争房屋是为李某之子利益的相关证据。该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经审核,以产权人之一李某之子系未成年人,李某儿子的生母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书面答复李某对其申请不予受理。为此,李某于2008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登记机构给予办理系争房屋的转移登记。
【律师点评】
监护人须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处分其房地产
实践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地产的处分,上海多数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其依据的主要理由有: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监护权”的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如果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核准一方监护人的转移登记申请,另一方监护人就有可能对此转移登记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我们可以得出,法律并不禁止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地产,但该处分权必须附有条件,即监护人须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其房地产。
那么,如何判断“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就成为一个核心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父母不可能做出有损于自己子女利益的处分决定,且未成年人自己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房地产原本就是父母财产,因此,父母将其处分无可厚非。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未成年人已经获得房地产物权,应当视为父母的赠与,不应当被随便剥夺。而父母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或其份额应当视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且“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属于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外界无法判断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欲准确判断必须通过父母显露于外的行为。[page]
一般认为,该“利益”主要是指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健康、成长等必需、合理、必要之花费。即如果未成年人的房地产被处分后,该未成年人必须获得大于现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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