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约定以合同书面为准
导读:
核心内容:房屋买卖约定以书面文字为依据,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起因口头约定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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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正文:
【案情介绍】
在沪工作的杨先生准备买一处学区房,以便将来孩子上学方便,杨先生通过中介找到一处房产符合杨先生的要求,7月20日杨先生、卖方张先生和中介签定了委托购买意向书,当天杨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7月28日杨先生又支付定金9万元。
8月6日,杨先生与张先生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73万元,杨先生签定合同后支付首付(包括定金)52万元,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如贷款未获银行批准或者贷款数额未获全额审批,则杨先生需以现金补足房款;若杨先生逾期付款,需要承担日万分之五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仍未付款,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杨先生还应赔偿卖方总房价款的20%。签定合同当日杨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张先生42万元。
后因杨先生贷款未获批准,双方就违约赔偿发生纠纷。卖方张先生主张,杨先生违约,没有及时履行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杨先生则提出,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就曾口头提出,如果贷款不成,就不买了。而且,贷款没有批准后,用人单位也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杨先生没有经济能力履行买卖合同。
10月15日,卖方向杨先生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并扣除违约金19200元和346000元赔偿金。
杨先生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条件,随即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已付的52万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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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从合同内容看,原、被告双方在签定合同前已经对贷款风险有了充分的认识,因此在贷款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杨先生应以现金补足房款。杨先生未按约支付剩余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杨先生承担房价款15%违约金。
【律师分析】
房地产买卖合同因程序复杂、标的额大、市场风险高、受政策影响较大,所以,建议公民在签定房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律师审查,争取将法律纠纷消灭在萌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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