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房屋漏水不属于逾期交房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介绍有关房屋漏水,购房者拒绝收房的纠纷处理。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内容导航】
一、案例详细介绍
二、法院的判决
三、专业律师分析
正文:
【案情简介】
张先生购买了一处独栋别墅,验房时发现地下室漏水而拒绝收房,在置业公司表示可以维修的情况下张先生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追究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近16万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张先生在浦东购买了一套面积180平米的独栋别墅,总价200余万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约定张先生支付20%的购房款。2008年3月,该置业公司发出交房通知书,张先生接到交房通知书后即验房,他到了屋内发现墙面空鼓等存在质量问题,故当天没有办理交房手续。时隔半年多,张先生再次去验房时发现之前提出的质量问题没有得到整改。为此,置业公司立即与开发商联系进行维修,经检查维修渗漏问题得到解决,但张先生坚决认为是房屋质量差,拒绝验收。并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置业公司支付从2008年3月始到2009年11月的违约金16万余元。
置业公司认为,房屋经竣工验收具备交付条件,且置业公司已向张先生履行了交房的通知义务。张先生时隔半年多再到房屋现场,置业公司并不知道该房屋漏水情况,而现已修复,张先生应当收房,并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该房屋构成违约,故张先生要求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10年5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张先生与置业公司就买卖房屋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合同约定,系争房屋交房条件为: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置业公司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经注销;置业公司已按规定缴纳了置业维修基金。该合同并约定置业公司在交房时应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并向张先生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张先生有权拒绝接收系争房屋。
现置业公司交房时已经符合上述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房屋存在地下室渗水等质量问题,均属于房屋质量瑕疵,并非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故张先生可以就房屋质量问题依约主张权利,但张先生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缺乏依据,因此张先生拒绝接收房屋并就此主张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张先生要求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以自家屋顶漏水为由拒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之后业主反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修复因公共水箱漏水导致的家庭装修损坏。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作出一
(一)弄清测算依据。商品房销售一般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首先弄清合同中规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子阳台漏水买方不知情的卖方的构成违约。买方可以先与卖方进行交涉,要求卖方出具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卖方不出具或不承认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可以委
房屋未进行过户前,卖方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卖方单方反悔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买方赔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包括直接损
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物权登记后能过户,公证后不能自己过户。房屋买卖公证只对该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证明,不能对房屋权属转移进行公证且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
建卡贫困户依法申请公租房的流程如下: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或者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出具《备案回执》;提交市主管部
房屋买卖没有过户可以对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即只能对该交易行为进行公证,不能对房屋权属转移进行公证。房屋买卖经公证处公证,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证明,经
疫情期间,广东的房租减免政策规定是: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可以减免一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私人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但不作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