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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赶上“限购令”退房引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01:51:38 人浏览

导读:

买房遭遇限购令,被限要求退房遭拒,于是购房者利用房产仲裁这一方法讨回收起。购房者刚交了首付款就遇到西安“限购令”政策出台,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却受阻。该仲裁员介绍,因杜某属于被限购对象,在办理按揭手续时遭拒,随即向高某提出解

  买房遭遇限购令,被限要求退房遭拒,于是购房者利用房产仲裁这一方法讨回收起。购房者刚交了首付款就遇到西安“限购令”政策出台,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却受阻。该仲裁员介绍,因杜某属于被限购对象,在办理按揭手续时遭拒,随即向高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退还10万元首付款及1万元诚意金,但高某以合同在限购前签订为由,杜某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违约,拒绝退还购房款。

  购房者刚交了首付款就遇到西安“限购令”政策出台,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却受阻。昨日,记者从西安市仲裁委公布的2011年10大典型案例颁奖典礼上获悉,因“限购令”导致的第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购房者终讨回了11万元首付款。

  交易受限

  购房赶上“限购令”出台

  2011年1月23日,陕西省黄龙县村民杜某准备购买西安市民高某出售的一套商品房。价格谈妥后,杜某向高某支付了1万元诚意金,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下:1)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59.5万元;2)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在2011年1月24日前,杜某向高某支付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高某9.5万元,余下40万元购房款在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高某的银行账户。

  西安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在杜某支付10万元首期购房款后,双方还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2011年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限购令》)。因杜某系陕西省黄龙县村民,既不具备西安市户籍,也无法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属于限购对象,导致无法办理按揭手续。

  该仲裁员介绍,因杜某属于被限购对象,在办理按揭手续时遭拒,随即向高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退还10万元首付款及1万元诚意金,但高某以合同在限购前签订为由,杜某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违约,拒绝退还购房款。

  仲裁裁定

  购房者终讨回首付款

  西安市仲裁委负责办理此案的仲裁员表示,杜某与高某之间争执的核心焦点是,双方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限购令”发布后是否有效?仲裁庭经过多方审查后认定,在政策限购的情况下,杜某因不符合西安商品房的购房资格,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由于“限购令”政策出台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是由,因此裁决:1)解除双方2011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高某在15个工作日内归还杜某10万元首付款及1万元诚意金。

  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潘俊星表示,“限购令”政策是国家在特定时期为了抑制商品房价格非理性上涨的一种宏观调控政策。这次西安市仲裁委本案仲裁庭及时解除合同,不但使“限购令”在个案中得以如期实施,而且给出一个明确引导:“限购令”不可违!

  限购后3种情况购房合同可以解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就近年来出现的涉“限购令”商品房买卖纠纷、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等新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尤其在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中,分别对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限价商品房买卖纠纷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做出了指导。

  意见规定,在预约购房情况下,未订立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的,拟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订立了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则应当根据认购协议内容、认购金数额、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等区别对待...【全文阅读

  遭遇限购令无法购房 解除合同

  “限购令”突然公布 购房人进退两难

  2011年1月25日,王小姐和为了购买位于普陀区江宁路某处房产,在中介公司签下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当天,我王小姐还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并由中介公司转交给了房东乔先生。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第六条规定:原则上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紧接着到了2011年1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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