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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典型房屋纠纷盘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16:03: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近年来,房地产一直是消费领域的热门话题,而房地产纠纷更是以其涉及金额大、涉及面广、与政策的密切关联性备受消费者关注。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个逾期办证的房产纠纷案例。

  核心内容:近年来,房地产一直是消费领域的热门话题,而房地产纠纷更是以其涉及金额大、涉及面广、与政策的密切关联性备受消费者关注。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个逾期办证的房产纠纷案例。

  逾期办证:签好合同消除隐患

  案件回放:2006年6月,朱某购买某房开公司开发的位于云岩区的一套商品住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时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07年3月,房开公司将房屋交付使用,但直到2010年6 月,房开公司仍不能提供全部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朱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朱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1%的违约金明显过低,无法督促房开公司积极履行协助办证义务,也无法弥补产权证逾期办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开公司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4万余元,并按此标准承担逾期违约金,直至房开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止。房开公司辩称,之所以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产权备案资料,是由于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了调整,而规划方案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业主的绿化面积及活动场所,其行为具有合理性。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房开公司协助朱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逾期办证违约金从2008年3月起,每日按购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至房开公司提供完整资料备案,并协助朱某办理完产权证之日止。

  专家说案:逾期办理产权证已成为当前房地产纠纷的老大难问题,目前来看,合同权责不对称是常见的纠纷根源。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在购房后遇到开发商重大违约的情况,通常可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二是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当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二者并用总额要以实际损失额为限。业主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为了避免将来因出现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情况时在赔偿问题上与房开商发生纠纷,买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加强自己的签约意识,特别是一些涉及违约责任的弹性条款应予以充分重视,一旦出现纠纷能够把握相应维权依据。此外,消费者主张权利一定要及时,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都有相应的时效规定,一旦超出了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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