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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 19年后被判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16:35: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法吗?城镇居民闻晗(化名),19年前在青山购买了一处农村房屋。去年,他被当初的卖房人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理由是这种买卖违法。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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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获悉,青山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闻晗限期腾退该房屋,卖房人同时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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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平米农房卖给“城里人”

  今年59岁的董隽(化名),原来是青山区厂前街陈家湾村民,并在此有一处80平方米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1971年,董隽转为城镇户口,房屋所在地址也变更为青山区新沟桥街。

  上世纪80年代末,董隽因工作单位要分房,便想把该80平方米的房子卖掉。后经当时的厂前街派出所一名干警介绍,来自河南省鹤壁市的城镇居民闻晗,找到董隽表示希望购买该房屋。

  1992年,董隽和闻晗达成口头约定,董隽以1.3万元的价格,将该8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闻晗。闻晗按照约定,分两次付清了全部房款。随后,董隽交付了房屋,闻晗一直居住在该房屋。

  法院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去年8月,董隽得知这种买卖属法律所禁止,遂要求闻晗搬出该房屋,但被拒绝。随后,董隽将闻晗起诉到青山区法院。

  庭审过程中,闻晗认为,买卖该房屋是双方自愿且价格合理,他现在是该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并认为购房时间已过去19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获得。董隽、闻晗口头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属性,闻晗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的土地使用权。董隽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因此,双方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董隽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协议无效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追及性,不存在法律上的诉讼时效,除非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

  近日,青山区法院一审宣判,闻晗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返腾退该房屋,董隽同时返还闻晗1.3万元购房款。

  律师介绍,董隽的房屋实际是“小产权房”,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是无权随意买卖的。“房屋使用费用该怎么算?19年前价值1.3万元,19年后仍然退还1.3万?”对于这一问题,孙志军表示,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如果当事双方有分歧,可以另行协商或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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