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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侄房产赠与纠纷姑姑反诉将收回房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8 04:29:33 人浏览

导读:

姑侄房产赠与纠纷姑姑反诉将收回房子2008-12-241838深圳新闻网庭审结束后,郑婵兰和儿子在法院走廊说起自己与侄子的纠纷郑老太太又变得十分激动深圳新闻网讯(记者张玲)姑姑和侄子20年前公证的房产赠与书,20年后成为双方反目的一纸文书?60岁的侄子将77岁的姑姑

姑侄房产赠与纠纷姑姑反诉将收回房子
2008-12-241838深圳新闻网
庭审结束后,郑婵兰和儿子在法院走廊
说起自己与侄子的纠纷郑老太太又变得十分激动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张玲)姑姑和侄子20年前公证的房产赠与书,20年后成为双方反目的一纸文书?60岁的侄子将77岁的姑姑告上法庭,要求姑姑履行赠与手续,将房产过户;姑姑则称《赠与书》是在被侄子告上法庭才知道有这一回事,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将其免费提供居住20年的房子返还。
原告郑女士,77岁。在儿子和儿媳妇的陪同下,从香港到深圳来出庭。她的儿子和侄子同岁。坐在被告席上,只能听懂粤语和潮州话的郑女士,掏出纸巾一直在抹泪。法庭书记员正好是个会说潮州话的,法官和原告的对话大部分通过书记员来传达和翻译。
郑婵兰被侄子告上法庭,与他们之间于1988年签署的一份《赠与书》有关。原告张国全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共有4个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于1988年12月29日签署的《赠与书》有效;确认位于深圳市嘉宾路湖心大厦某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年前的《赠与书》从何而来?
郑老太太的儿子姚先生告诉记者,母亲已年过七旬,她在香港一直未参加过工作,没有收入来源。80年代初,母亲在内地老家的侄子张国全想将户口迁入深圳,因无固定住所不符合当时的入户政策,请母亲帮忙。母亲与儿子商量,他便在1984年12月出资港币20万元整、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的湖心大厦的一套70余平方米的二手房,无偿出借给张国全一家居住至今。
“当时张国全建议说,将房产过户在母亲名下,能在深圳享受税收及户口迁移等方面的政策的帮助,我就同意了。次年,张国全一家四口的户口顺利迁入深圳,房产证件也一直交由张国全代为保管。”姚先生说。
郑婵兰老人于今年6月收到了罗湖法院发来的传票,这让她震惊不已。把房子无偿借给亲侄子张国全一家居住有20多年了,他为何还要处心积虑拿到房子的产权?经过回忆,郑婵兰老人想起了1988年12月底她与侄子的一次相见。“当时张国全称内地政策可以减免房屋税收,需要业主签署一些文件。我特意跑来深圳,我不识字,也听不懂普通话,以为去的是税务局,根本不知道所签的竟是‘无偿赠与给张国全’的赠与书。”郑婵兰用潮州话讲起这段已过了近20年的经历。
说起过去种种对侄子的信任和扶持,郑老太太气得身体发抖,不时用手拍打身体。
庭审焦点一:原告身份依然成谜
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该案在罗湖法院17庭开庭审理。被告原告双方均出席。原告在法庭上出具了一次性护照、多张国内往返机票后,被告郑婵兰的代理律师杨一平向法庭指出,这些证据仍然无法证明原告的身份。因为它们无法解释边检总站关于原告的出入境记录与之存在的出入。
杨一平律师在法庭上明确表示,“鉴于本案在今年9月10日开庭时,发现存在着原告主体资格和身份的问题,故决定闭庭作进一步的审查。今年11月3日,人民法院以查证原告主体身份是否属实为由裁定中止诉讼,今天属于恢复诉讼,但对双方当事人对原告的身份问题仍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杨一平律师称:“今天遇到的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极其罕见,虽然貌似‘荒唐’,但其却引发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程序问题。我们认为,诉讼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在两次开庭都解决不了原告真实身份的问题时,法庭应当及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待当事人自己设法依法解决好其真实身份后,再另行起诉。这是我们对本案程序问题的一个重大意见,也是关系到本案实体审理是否合法有效的原则问题,故恳请法庭予以认真的考量。”
在法官询问被告及被告子女,是否认识对面原告席上坐的张国全,就是郑老太太的侄子张国全时,激动的郑婵兰称侄子十几年没有和她联系,她不认识坐在对面的原告就是她的亲侄子张国全。郑老太太的儿子和儿媳也称,不认识原告。
庭审焦点二:《赠与书》能否撤销?
《赠与书》与《赠与合同》是否存在不同?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律师所称《赠与书》与《赠与合同》不同是在玩文字游戏,赠与书是不可撤销的,被告应履行赠与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杨一平提醒注意法庭注意的是,本案公证的唯一文书——《赠与书》,从其法定形式内容上来看,是属于反诉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因为上面没有双方的签名。因此,即便其经过公证,反诉原告仍有权利予以撤销。此外,原告的请求,无论从哪个方面来分析,不但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且也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
被告同时提供了一个证据,即2份公证书的签收人都是张国全,并没有一份公证书送达到被告本人。被告律师指出,《赠与书》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无效。同时,公证书上的证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杨一平律师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赠与书应属无效。由于赠与书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因此,本案的公证书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规定的“办理公证事项应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因而应予以撤销。
庭审焦点三:姑侄为何填“母子关系”
被公证的《赠与书》中,关于郑婵兰和张国全的关系一栏,填的是母子关系,赠与理由是“郑要移民海外”。法官询问原告,为何填母子关系?原告张国全称,这个是姑姑建议的。因为这么大一个赠与行为,怕公证不通过。
而郑婵兰代理律师杨一平在法庭上称,被告郑婵兰在原告所说的公证前就将房产证交由他保管,而不是公证后郑婵兰履行所谓的“赠与”行为。赠与书与公证书系张国全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欺骗被告和公证机关而获得。赠与书、赠与公证申请表及接待笔录中全部填写内容,除赠与人签名为郑婵兰所书外,其余均非她本人填写。郑婵兰与张国全的母子关系是原告虚构的、其赠与理由栏所称的被告“移民”也是原告虚构的。
张国全称,姑妈在明知房产证在他手上时还发布房产证遗失声明,这表明她后悔当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对赠与行为不知情。
张国全还向记者强调说,“我和姑妈为何闹到这一步?主要是她儿子不同意她这么做,都是钱闹的。”
来源:深圳新闻网编辑: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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