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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8 13:46:02 人浏览

导读:

由于当事人不能对债务进行偿还或者是其他原因的情况下,法院是会对其房产进行拍卖的,通过拍卖来偿还当事人所欠下的债务。那么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就看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流程是怎样的详细内容吧。

  由于当事人不能对债务进行偿还或者是其他原因的情况下,法院是会对其房产进行拍卖的,通过拍卖来偿还当事人所欠下的债务。那么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就看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流程是怎样的详细内容吧。

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流程是怎样的

  一、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强制拍卖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强制拍卖标的物上设有担保物权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上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并予以拍卖,抵押权人不得以其抵押权抗拒法院的执行行为。但拍卖所得价款必须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剩余部分才能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对那些价值明显等于甚至小于所担保债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拍卖。

  (二)关于中止拍卖、撤销拍卖委托

  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中享有单方中止拍卖和单方撤销拍卖委托的权利。人民法院行使这些权利应当具备严格条件,遵照完备的程序,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般而言,只有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有权单方通知拍卖机构中止拍卖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2)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3)拍卖机构的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但不至于导致拍卖无效的。

  人民法院单方撤销拍卖委托,一般应当是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的;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案件当事人对拍卖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

  (3)拍卖机构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4)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中止拍卖或撤销拍卖委托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能在拍卖成交前作出;如果拍卖已经成交,则法院面临着确认拍卖无效或进行执行回转的问题。

  三、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的区别包括

  1、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强制拍卖是为了清偿债务而将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的;而任意拍卖是为了把物品换成货币,不一定与债务有关系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强制拍卖的主体有一方是国家执法机关,而任意拍卖的当事人都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3、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强制拍卖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而任意拍卖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决定;

  4、两者适用的原则不同。强制拍卖贯彻执行国家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原则,而任意拍卖是体现财产流转中公平合理的原则;

  5、两者的程序不同。强制拍卖一旦开始执行,除特殊情况外,拍卖程序必须贯彻始终,不得随意停止;任意拍卖可随着当事人的意愿的变化而变化,当事人有权决定拍卖程序的进行与否。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流程是怎样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强制执行拍卖的相关知识呢?强制拍卖房产的程序主要分为七步,分别是评估价格、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确定拍卖保留价、举行拍卖会、确认拍卖结案。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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