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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将房子贱卖给大儿子?为何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8:40:33 人浏览

导读:

父母随意将自己手中财产赠与某一位子女,容易引起其他子女之间的利益冲突。父母将房子贱卖给子女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说这套房子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通过一则案例进行讲述。

  父母随意将自己手中财产赠与某一位子女,容易引起其他子女之间的利益冲突。父母将房子贱卖给子女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说这套房子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通过一则案例进行讲述。

  案例:90多岁高龄的毛先生和妻子有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子,而子女轮流到家里照顾他们起居生活。毛先生希望通过将房子卖给大儿子,为了今后房子再出售,再把钱分给子女。毛先生和大儿子约定以100元价格并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后毛先生的妻子去世了。其他子女得知父母的房子已经写大哥名下,认为侵害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大哥和父亲一同起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父子儿子明知该房屋是毛先生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毛先生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他经过妻子的同意,或者妻子同意他卖房子的情况下,将房子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和大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了已经去世妻子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判决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子重新回到毛先生的名下,子女们参与继承需符合老人的真实意思。

  一、为什么毛先生和大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毛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经过妻子同意,然后以1百元价格贱卖给大儿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二、为什么说这套房子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虽然他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以房屋应有的市场价格为对价给付,而是以过户为目的的,实质上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后,父母、子女之间房屋过户,主要通过三种方式:继承、赠与和买卖。小编建议尽量选择办理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要通过买卖形式过户,建议进行家庭会议,让各位成员形成同意处分长辈财产的协议,以防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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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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