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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纠纷的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1:27:47 人浏览

导读: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考虑把买房子作为目前的目标。因为房子对于现代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资产。也是特别重要的一项财产。所以要是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纠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纠纷的种类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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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纠纷的种类

  (一)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均承诺将于正式交房办理入住手续后若干日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但交房之后,部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两证,有的甚至拖延四五年之久。此类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二)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

  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单方改变房屋原设计,使最终交付业主的房屋在设施或户型结构等方面发生局部变更,业主不同意开发商的单方变更行为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三)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

  开发商为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前期广告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甚至做出虚假承诺和保证,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房屋和楼盘实际状况与广告宣传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四)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转让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

  首先,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比较简单。开发商、买受人、受让人协商一致后,解除买受人与开发商原先签订的预售合同,再由新的受让人与开发商另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不须经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履行预售商品房转让程序。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商品房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③权属有争议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纠纷的种类的相关内容,很多人都习惯了用明天的钱。因为有稳定的收入,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也是一种特别的消费的方式。要是还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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